【案情】
程女士因“雙耳流膿伴聽力下降30年,加重1月”于2011年4月18日到某醫院治療,查體顯示:……??魄闆r:雙耳廓無畸形,耳屏無壓痛,外耳道通暢,雙耳鼓膜緊張部穿孔,穿孔處可見灰白色鱗屑,鼓室粘膜充血,未見膿性分泌物。……。CT檢查報告示:雙側乳突氣化不良,密度增高,以左側為著,乳突內見軟組織密度影,左側中耳鼓室受累……。初步診斷為慢性化膿性中耳炎,診療計劃為:1、完善入院常規檢查;2、擇期手術治療;3……。2011年4月20日上級醫師查房記錄記載:……固行左耳鼓室探查,術中示鼓室病變擬行鼓室成型或乳突根治手術方式。術前討論記錄記載:……考慮左耳大穿孔,上鼓室有肉芽粘連,若為膽脂瘤導致聽骨吸收破壞,考慮行乳突根治術為佳,避免術后復發。
2011年4月20日,程女士在某醫院慢性化膿性中耳炎手術知情同意書和醫患溝通記錄上簽名。手術知情同意書記載:程女士患有慢性化膿性中耳炎,需在全麻下行左耳鼓式探查術,不實施手術可能引起的后果以及手術目的;第3條手術風險第4項:術中、術后面癱……。同日,程女士在麻醉同意書上捺指紋同意手術。醫患溝通記錄記載:……,4、術中、術后面癱……。2011年4月21日,程女士在全麻下行左耳乳突根治術,術中見程女士左耳乳突內充滿膽脂瘤樣新生物及肉芽組織,探查上鼓室外側壁,見其骨質破壞,其內充滿膽脂瘤樣物質及炎性肉芽組織。面神經骨管破壞,面神經暴露,被膽脂瘤包裹。這種情況下已不宜適用原定手術方式,醫院決定改行左耳乳突根治手術。在清除面神經周圍膽脂瘤時,部分面神經中斷,重慶某醫院立即予以地塞米松浸泡,并在顯微鏡下行端端吻合整復。術后,程女士左側嘴角歪斜。程女士于2011年4月27日出院,用去醫療費共計23265元。
程女士出院之后發現左側嘴角歪斜,經鑒定認定醫院在變更手術方式上未對程女士及其家屬盡充分告知義務,侵犯了程女士的知情權和決定權,讓其承擔了醫療風險,其行為存在過錯。程女士為此到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療損害賠償。
2013年5月2日,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某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程女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66588.90元,駁回原告程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程女士對該判決不服,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3年10月10日,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重慶某醫院賠償患者程女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33177.81元,駁回原告程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患者到醫院就診形成即醫患服務合同,作為醫院之醫務人員具有法律上的告知、說明義務,特別是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如實、負責地向患者說明真實的病情以及擬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以便患者作出明確的選擇。尤其是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須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等情況,并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本案中,醫務人員在其告知過程中,僅僅對告知程女士需行左耳鼓室探查術,可能產生術中、術后面癱的風險,并未明確告知程女士需行乳突根治術及由此可能產生的手術風險,即手術告知未達到充分告知的要求。故手術后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因告知不充分,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手術過程中因手術方式的變更可能產生的損害,重慶某醫院并未對程女士的家屬盡到充分告知的義務,侵犯了程女士的知情權和決定權,讓程女士承擔了醫療風險,其告知不充分之行為證實醫院存在主觀過錯。盡管醫院在手術中發現患者自身情況不宜適用原定之手術方式,醫院方決定改行左耳乳突根治手術,醫生所采用之手術方案合理,但醫院履行了告知義務不充分的過錯行為與程女士就診的損害后果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是導致程女士損害后果的間接因素,故醫院應承擔其相應的侵權責任。#p#分頁標題#e#
本案中,重慶某醫院所實施的左耳乳突根治手術極易損傷面神經導致面癱,術中沒再次充分告知患方該手術存在的風險性,讓患方對選擇手術方案充分理解,侵權了患者的知情選擇權,但考慮到重慶某醫院對程女士行左耳乳突根治術,符合手術目的,采取的治療措施屬合理,且醫院之過錯行為系間接因素而非直接因素,故賠償數額不應過高。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ylsh/yljdal/2132.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