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9月,原告葛某出現左眼視力下降,自行購買眼藥水治療無效后在被告附屬醫院門診部治療,診斷為“視神經病變”予“激素”等治療,改善不佳。同年10月15日,在被告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1、雙眼視神經炎;2、雙眼視神經萎縮。被告附屬醫院使用的藥物中有強的松等糖皮質激素,原告也自備使用了激素。同年12月31日,原告葛某到某附屬醫院住院治療,確診mt-DNA14484突變陽性。出院診斷:Leber's遺傳性視神經病變。原告葛某隱瞞曾在被告附屬醫院治療的情況,于2010年2月22日,到被告眼科醫院住院治療37天。入院診斷:雙眼遺傳性視神經病變。被告眼科醫院使用的藥物中有強的松等糖皮質激素。2011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28日,原告葛某因髖部疼痛到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雙側股骨頭缺血壞死。
訴訟過程中,縣人民法院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對眼科醫院和附屬醫院與葛某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三方醫療過錯責任大小進行鑒定。某司法鑒定中心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湘芙蓉司法鑒定中心[2012]法臨鑒字第802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醫方眼科醫院、附屬醫院在給患者葛某診療過程中,使用糖皮質激素不當,存在醫療過錯,與患者雙側股骨頭壞死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責任比例酌情考慮為70%,其中醫方眼科醫院承擔55%,醫方附屬醫院承擔15%,患者葛某未向眼科醫院提供在附屬醫院診并使用激素的情況,對眼科醫院采取治療措施有一定影響,且糖皮質激素引起骨質疏松、股骨頭壞死也存在個體差異,兩家醫院使用糖皮質激素治療累計也未超過6個月,因此醫方存在部分免責因素。
【律師評析】
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于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以及醫務人員有過錯者,賠償責任需醫療機構進行承擔。因此二被告都要對葛某承擔賠償責任。附屬醫院、眼科醫院先后對病人葛某實施醫療行為,兩者之間無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也不存在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情形,因而并不構成二者共同侵權,而是屬于“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二者分別實施的行為,間接結合,造成損害后果,因此二者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認為眼科醫院、附屬醫院在給病人葛某診療過程中,不發使用糖皮質激素,存在醫療過錯,與患者雙側股骨頭壞死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責任比例就占70%,其中眼科醫院承擔55%,附屬醫院承擔15%。由此看來,、科醫院和附屬醫院對于葛某的人身損害均存在過錯,
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認為患者未向眼科醫院提供在附屬醫院診斷并使用激素的情況,對眼科醫院采取治療措施產生一定影響,且糖皮質激素導致骨質疏松、股骨頭壞死是存在個體差異的,兩家醫院使用糖皮質激素治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醫方免責因素部分存在,醫療過錯責任比例酌情考慮為70%。因此原告葛某對此次醫療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過錯責任比例為30%。
二被告的賠償責任可否減輕呢?
我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立法本意是為了嚴懲那些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受害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本案兩被告并非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而是一先一后實施醫療行為,分別承擔15%和55%的賠償責任,二被告無一達到重大過失的標準,同時《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過失相抵原則,《侵權責任法》作為上位法和新法,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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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某的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應由被告眼科醫院承擔55%,被告湘南學院附屬醫院承擔15%,其余部分由原告葛某自理。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ylsh/yljdal/2154.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