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在產檢過程中未履行其告知義務的須承擔責任。近日,在江西省峽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醫患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被告某婦幼保健院賠償原告夫婦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自懷孕以來,原告巴女士每月都堅持到某婦幼保健院進行產檢,檢查結果都為胎兒發育良好,未發現異常。然而巴女士分娩后發現嬰兒是兔唇。原告夫婦認為醫院在產檢中有過錯未發現出胎兔唇,致使胎兒錯誤的出生了,原告夫婦要為此承擔很大的生活和精神壓力,故要求醫院賠償原告夫婦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醫院辯稱:原告巴女士懷孕進行產前超聲檢查,并未發現胎兒有致死性的大畸形,嬰兒出生后兔唇,是不屬于六大畸形篩查范疇。。
法院審理認為,超聲檢查是不能查出所有的胎兒畸形問題,但醫療機構是有義務要向被檢查者予以必要的說明。本案中醫院未履行其告知義務,致使原告夫婦精神受到了損害,應當賠償使原告夫婦受到精神損害的撫慰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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