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若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的,經買受人催告后三個月仍不交付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然,買受人行使解除權也是有期限的,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買受人不退房的,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損失賠償的標準和數額,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fcjz/fwmm/fwflpx/59.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