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商場享有”這一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無效。
【案情】
2011年年底前,某商場為增加銷售,舉辦“滿200,送100”的促銷活動。商場表示:凡購買參與活動的商品滿200元者,即可獲得價值100元的代金券。代金券背面說明:本代金券可在商場內(nèi)購買其他商品時一次性抵用100元人民幣,代金券不足該商品價值時,持券人須就差額補足,代金券超過該商品價值的,商場就超出的部分不予找還現(xiàn)金。本次活動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代金券有效期為本次活動期間。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商場。
王小姐看到了商場的活動介紹,遂在該商場購買價值8000元的液晶電視一臺.當王小姐持發(fā)票領取代金券時,缺遭到了商場的拒絕。商場給出的理由是:液晶電視屬于利潤較低的商品,不參加本次促銷活動。因商場對本活動享有最終解釋權,所以王小姐不能獲得代金券。
王小姐則認為商場并未就液晶電視不參與本次活動作出任何明示,自己理應獲得代金券。雙方協(xié)商未果,王小姐訴至法院。
【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認定商場的“最終解釋權”的性質(zhì)。律師認為認為,商場的“最終解釋權”并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權利,它不受法律保護。因為對合同的解釋不等于對合同享有解釋權,王小姐可以對合同提出自己的解釋,但他們的解釋都是單方的理解,并不直接產(chǎn)生法律效力。如果雙方的解釋不能達成一致,則由法院根據(jù)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來作出最終解釋,只有法院才享有這種對合同的解釋權。 因此,無論雙方作出何種約定,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合同的最終解釋權。
無論是王小姐還是商場,他們所提供的所謂“解釋” 實質(zhì)上就是當事人一方對訂好合同的理解,而不是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解釋。因為對合同享有解釋權,在合同法中領域是指在對合同的理解當事人產(chǎn)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場合,以法院認定的公平正義去解釋合同填補漏洞。
本案中的商場通過了合同希望為自己設定的“最終解釋權”,在權利內(nèi)容上基本等于司法機關對合同的解釋權。根據(jù)合同解釋的原則這個權利只能是司法機關依法有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產(chǎn)生。由此可見,根據(jù)合同解釋的相關理論,商場不應享有對合同的最終解釋權。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商場享有”這一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無效。法院判決商場向王小姐返還代金券。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fā)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fwht/fuwujdal/1012.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