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歐某(2007年9月11日出生)于2012年9月4日到被告楊某私人開辦的農村留守兒童托兒所(該托兒所未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也不具備相應條件)入托就讀,楊某收取歐某2012年下學期書學費850元。后歐某在入托學習期間摔傷,造成左手骨折(身體權糾紛已另案解決)。同年9月26日,歐某便中斷了入托就讀。歐某及法定代理人要求楊某退還未就讀部分書學費637.50元。楊某則認為根據“就讀兩個星期,費用不退”的規定,不應退還歐某及法定代理人書學費。故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遂將楊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楊某退換書學費637.50元。
【評析】
本案的重點不在于裁判結果,而在于留守兒童托兒所與入托幼兒究竟系何種法律關系及效力認定的問題。本文所述留守兒童托兒所未經過相關審批,楊某作為開辦人也不具備相應的條件,那么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基于入托教育的目的,與楊某開辦的留守兒童托兒所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系以及效力如何認定?在目前我國城鄉統籌可持續發展,新農村建設進程中,為了更好地保護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這是一個值得我們關注的問題。
一、托兒所與入托幼兒之間形成教育合同關系。實際 上,留守兒童托兒所與幼兒之間關系,包含著保護與被保護、教育與受教育和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包含著幼兒法定監護人將法定的監護職責委托給留守兒童托兒所的內容。但綜合雙方辦理入托、就讀達成協議的情況,實際上兩者關系屬于私法上民事法律關系問題。留守兒童托兒所與幼兒形成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教育合同關系,因合同法并未規定教育合同關系,只能按照無名合同來對待教育合同,適用合同法的一般性規定。
二、托兒所與幼兒及法定代理人之間教育合同的效力認定。歐某法定代理人和楊某就入托和收取書學費達成一致意見,應認為對該教育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一)開辦幼兒園、托兒所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和履行審批手續。本案楊某私人開辦的農村留守兒童托兒所,未經過相關部門審批,楊某本人也沒有開辦托兒所的相應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規定:“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要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委員會《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可以看出成立托兒所、幼兒園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和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
?。ǘτ诤贤Яε袛嗟年P鍵在于該合同是否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一般認為,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分為效力性規范和管理性規范。管理性規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此類規范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并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規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后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對于某一規范是效力性規范抑或是管理性規定的判斷問題,通常認為,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設定的是當事人的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調整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此類合同未必絕對無效。#p#分頁標題#e#
?。ㄈ╅_辦托兒所的條件和履行審批手續系管理性規范,不是效力性規范。開辦條件和審批手續的有關規定只是規范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并不是否認相關行為在民法上的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關于管理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區分的最新意見,可以看出開辦條件和審批手續的有關規定應當界定為管理性強制規范,并不屬于效力性規范。因此,本案楊某與歐某及法定代理人之間的教育合同,并不因楊某不具備開辦托兒所的條件和未履行審批手續而當然無效。
三、認定該教育合同有效更利于維護農村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楊某私人開辦留守兒童托兒所并未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也不具備相應的條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范中的管理性規定,可能導致行政法上的處罰,但并不因此否定其與歐某及法定代理人形成的教育合同的效力。認定雙方的教育合同有效,考慮到了農村留守兒童的實際情況,有利于更好的維護農村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當事人糾紛的化解。但本案折射出的還有農村留守兒童這個群體,應得到社會、學校和家庭的更多關注。如何在偏僻的農村,辦好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這是一個任重道遠的艱巨任務,需要我們全社會共同努力。
【裁判】
雖然被告楊某開辦的留守兒童托兒所未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但原告歐某及法定代理人基于就學入托的目的,由楊某收取原告書學費,歐某到楊某開辦的農村留守兒童托兒所入托就讀,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約定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楊某提交的“就讀兩個星期,費用不退”規章制度,系楊某單方制定,無第三方予以佐證,且并不能證明歐某在辦理入托手續時,楊某明確告知過歐某法定代理人該規章制度,更不能證明歐某法定代理人知曉規章制度后,仍按照雙方的合意繳納書學費,辦理入托手續。故該規章制度對歐某及法定代理人并不產生拘束力。
2012年9月26日,歐某因故中斷了入托就讀,楊某對此無異議,只是認為按照其規章制度,不予退還書學費,應視為雙方對入托合同的協議解除。對歐某要求退還書學費合理部分依法予以主張。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fwht/fuwujdal/1885.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