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是一名專業“挨打”戶,將挨打作為職業來賺錢。
2017年6月某日,某超市舉行促銷邀請張某到這個超市廣場表演挨打,并且雙方簽訂一份協議,該協議約定:在這個超市舉行活動時,由張某邀請路人擊打他的腹部。如果張某被打倒或被打的后退,客人都會得到超市贈送的物品,活動結束后,張某將獲得報酬3000元,若張某被打傷或打殘,都和超市沒有關系,超市一概不負責。
在接受路人的挑戰時,張某被打傷,并花費醫療費6000元。后張某找超市索賠醫藥費時,超市以雙方約定了打傷打殘不用負責為由拒絕賠償。
【分歧】
這個案件的分歧在于對于超市與張某之間打傷打殘不用負責的約定是否有效,
【評析】
上海侵權賠償律師認為這個約定是無效的。
現如今,“挨打”作為一個職業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說明,但是人的生命健康權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打傷打殘不用負責”的約定違法了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人之間的雇傭合同,適用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到人身損害的,雇主承擔責任。但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對雇員人身造成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的責任,也事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的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事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但是如果雇員存在重大過失的,可以適當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在雇工受傷后,雇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張某與超市之間的關系是否屬于雇傭關系呢?
雇傭關系是說受雇人與雇傭人約定,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張某與超市簽訂協議,約定由張某邀請路人表演挨打,為超市提供了勞動,并且雙方約定了張某可以獲得的報酬,應認定張某和超市之間形成了雇傭關系。
超市與張某之間的關系實際上為雇傭關系,張某受傷是可以向超市要求賠償,但因為張某以此作為職業,本身就是不對的,而且路人是導致張某受傷的直接原因,因此,張某和路人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小結】
綜上所述,超市與張某之間打傷打殘不用負責的約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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