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如果在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情況下,雙方約定,由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繼續經營,就會違反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雙方所簽轉讓合同因此無效合同。
【案情介紹】
趙某欲受讓陳某所有的某飯店,并就轉讓一事簽訂轉讓合同約定,陳某將飯店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趙某,首期支付5萬元,交付飯店后支付余款。合同簽訂后,趙某支付陳某轉讓費5萬元,而陳某將飯店交給趙某經營,但趙某卻沒有給付剩余款項。
為此,陳某多次向趙某催討轉讓款,經過協商沒有任何結果。現趙某起訴陳某要求確認趙某和陳某之間簽訂的飯店轉讓合同無效;陳某退還收取趙某的轉讓費5萬元。
陳某認為:已將飯店交付原告,雙方所簽合同有效并且已經履行,不同意返還趙某轉讓費5萬元。同時,陳某提出反訴,要求趙某給付轉讓款15萬元。
【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1、趙某和陳某之間簽訂的飯店轉讓合同是否有效?2、陳某收取的轉讓費5挖煤元是否應當返還,趙某是否應當支付陳某轉讓費15萬元?
陳某為經營飯店登記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在從事經營活動的時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趙某和陳某就飯店簽訂轉讓協議,雙方實為就飯店的經營權進行轉讓。依據國務院《個體工商戶條例》第10條第2款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陳某在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情況下,雙方約定,由趙某使用陳某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繼續經營,就會違反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雙方所簽轉讓合同因此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實際自始就無效,因為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該賠償對方為此所遭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就應當各自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陳某在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情況下,將飯店經營權轉讓趙某,陳某基于無效轉讓合同取得的轉讓費應予返還,故陳某應將5萬元轉讓費退還原告。趙某經營飯店期間,占用使用了房屋,應該承擔并支付占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標準參照租房協議約定的年租計算,期間的房租應由趙某負擔,相關款項進行折抵。關于陳某的反訴訴請,因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故陳某要求趙某支付余欠的轉讓費15萬元理由不當,不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趙某與陳某之間的《轉讓合同》無效;陳某返還趙某人民幣3萬元;并駁回了陳某的反訴請求。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qtht/qitajdal/1024.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