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則應該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是說承運人沒有過錯也應對旅客受到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谷某乘坐陳某的個體客車到杭州辦事,因谷某與陳某雙方是朋友,陳某拒受谷某車票款。在車輛行駛途中,客車因避讓車前突然出現的行人緊急剎車,致使谷某的頭碰在前排座位的拉手上,造成谷某頭部及面部多處受傷,這樣就花去了1萬多元醫藥費。
但是在處理這個事故的過程中,行人未找到。谷某遂造找陳某要求賠償,但陳某認為自己沒有過錯,而且谷某是免費乘車,故不愿意賠償。經協商無果,谷某將陳某訴至法院。
【律師評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谷某免費乘坐陳某的車,發生損失陳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按照我國合同法第29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由此可見,合同法是規定了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則應該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是說承運人沒有過錯也應對旅客受到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谷某免費搭乘陳某的車輛,因司機途中司機因緊急避險而造成谷某頭部等多處受傷,在主觀上谷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因此,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作為承運人的車主谷某應當負賠償責任。雖然谷某在乘坐陳某的客車是免費,但不能據得出雙方不存在客運合同關系的結論。
【審判】
最終,法院認為本案原告谷某的損失應有車主陳某承擔。遂判令陳某承擔谷某醫藥費等各種費用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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