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錢貸出容易要回難。生活中也確實如此,在黑龍江大慶就發(fā)生這樣的事例。為幫助朋友,自己沒錢卻仍然還通過信用卡透支來幫忙,結果透支到期不還,自己先行償還本金和利息。索要借款本金的同時,能否要回透支利息損失?近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借款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并承擔起訴之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原告孫某與被告李某系多年好友關系。2013年10月,被告李某因做生意需資金周轉,急需用錢,便找到了原告孫某。當時孫某雖然沒有現(xiàn)錢,但是看到了朋友的難處,他還是從信用卡中透支了49000元,借給了被告李某,以解決其燃眉之急。當時,朋友李某為原告出具了欠據(jù),內容是:今借孫某49000元,并在落款人處簽名。但并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及利息。
因信用卡透支過期,被告李某又始終沒有還款,致使自己被銀行多次催收。為避免刑被刑事處罰,原告孫某不得不先行向銀行償還透支本金及其貸款利息。因朋友不仗義,故其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因不及時償還債務致使自己承擔了銀行貸款利息3800元。
在訴訟中,被告承認借款事實,但是認為自己并未沒有寫上利息,屬無息借款。另外,自己因生意經營失敗,現(xiàn)也無力還款。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使用原告的銀行信用卡透支49000元,并為原告出具了欠據(jù),足以證實被告欠款的事實。上述行為屬于借款性質,雙方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被告理應及時償還欠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4900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支付利息至實際還款之日的請求不違反法律關于利息的規(guī)定,但因欠據(jù)中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時間,也無有效證據(jù)證明其在起訴前曾向被告主張過權利,故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屬無息借款合同,主張利息應從起訴之日起開始計算,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由被告承擔。在法庭中,原告雖然提供了自己向銀行償還貸款利息的證據(jù),但是合同具有相對性,其與銀行合同和原、被告借款合同并無必然聯(lián)系,故對原告這一訴求不予支持。鑒于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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