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月6日某債權人申請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一案,2014年7月15日在法院主持下召開了某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經審查某公司企業資產賬面總額為138,389,371.3元,債務金額為:150,672,902.8元。2014年11月7日廣州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放棄對某公司的債權計人民幣26,180,062.84元的《放棄債權聲明書》1份。
因債權人廣州某公司放棄債權金額計26,180,062.84元,某公司的債務金額下調為124,492,839.96元。因債務人某公司已不具有資不抵債的情形,為此,法院駁回某債權人對債務人某公司破產清算的申請。
另外發現《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沒有對駁回破產清算申請的案件受理費如何收取的規定,為此,對于法院是否能收取案件受理費產生了分歧意見。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對本案已立案審查并指定了管理人,且主持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等,從耗費的司法資源角度,法院應當收取一定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沒有駁回破產申請不能收取案件受理費的規定,但可以參照適用駁回起訴的收費標準不予以收取案件受理費。
【評析】
上海經濟律師支持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預交破產案件受理費方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中規定: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是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以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以后交納。在破產程序中,破產清算是以法院宣告裁定債務人破產之日起至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為止的過程。而本案公司并未進入清算程序,為此,申請人可不繳申請費。
二、司法理念方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規定: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上述規定,都是從程序上解決了訴訟中的問題,而未涉及到案件實質上的處理。本案中,駁回申請也是從程序上解決了訴訟程序的啟動與終結問題,為此,從司法理念上分析可以參照此規定,對申請人不應收取案件受理費。
三、破產案件受理費的收取方面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本案中,由于本案還未進行清算,管理人未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沒有法律規定可以就案件受理費而單獨采取強制變現措施,為此,不能強制收取案件受理費。
綜上所述,法律、法規中雖然沒有規定不能收取駁回申請的案件受理費,但可以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不收取申請人的案件受理費。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qtht/qitajdal/1913.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