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0月,熊某作為投保人為其子小熊在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好利年年兩全”保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11年11月1日至2059年10月31日止,保費為每年99510元,繳費期限為10年。
2012年3月某日凌晨2時許,家人發現熊某人事不省,遂撥打120求救,至醫院不久即被宣布臨床死亡。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歷記載:“往體檢:無心跳,無呼吸,昏迷”、 “初步印象:猝死”。次日,小熊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當日派員前往查看,發現熊某死亡原因不明,當即向小熊送達尸檢通知一份,小熊在該份尸檢通知上簽名但拒絕尸檢。
2012年4月,小熊作為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中關于豁免續期保險費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申請豁免續期保險費并要求繼續履行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拒絕,小熊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豁免續期保險費并繼續履行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認為,熊某系“猝死”,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意外傷害致死的情形,遂要求駁回小熊對其公司的訴訟請求。
【評析】
“猝死”是指自然發生、出乎意料而突然死亡,也叫急死,即看來貌似健康之人或病情經治療后已穩定或正在好轉的患者,在很短時間發生意想不到之非創傷性死亡。世界衛生組織(WHO)規定:發病后6小時內死亡者為猝死,而多數學者主張為1小時。許多疾病、劇烈運動、過度疲勞以及某些藥物無都可以造成猝死,其中多數為心源性猝死。意外傷害是指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傷害的發生違背了人的主觀意愿。“事先沒有預料”是指傷害的發生是人事先所不能預見或無法預見等,這些傷害應屬于偶然發生的事件或突然發生的事故。而“傷害的發生違背了人的主觀意愿”是指:人預見到之傷害即將發生時,在技術上已無法采取措施避免;或人已預見到傷害就要發生,在技術上能采取措施,但由于法律或職責上之規定不能躲避。傷害是指人的身體受到侵害之客觀事實。傷害由致害物、侵害對象、侵害事實三要素百構成,三者缺一不可。在心源性“猝死”中,缺少外在的“致害物”這一要素。所以,“猝死”并不當然構成意外傷害。
首先,從臨床實踐來看,“猝死”的原因包括自身疾病爆發和其他病理性或非病理性的意外,關于“猝死”的死亡原因需要對尸體進行解剖檢查才能查明?!侗kU法》第22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材料”。原告現有證據僅能證明投保人熊某“猝死”,顯然與證明熊某遭受“意外傷害”相距甚遠,未完成舉證任務。
其次,由證據規則,若當事人證據不足,可以通過補強之方法進行彌補。就本案而言,小熊可以通過權威部門對熊某尸體進行檢驗的辦法來確定“猝死”的直接原因,但當被告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次日向小熊送達尸檢通知書時,小熊以“按照當地風俗死者為大,停放之后不可再動”為由拒絕尸檢,喪失了對自身證據進行補強之機會。只能承擔證據不足之法律后果。
再次,小熊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在向其送達尸檢通知書時并未告知不予尸檢的法律后果是免于豁免續期保險費,該理由不能成立。事實上,保險公司向小熊送達尸檢通知時已經提示其如不尸檢將“承擔一切法律后果”。小熊作為案涉保險的受益人,應當知道,如果熊某的“猝死”完全符合保險合同所約定的“意外傷害”的情形,則根本無必要通知尸檢,在這樣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告知其如不尸檢將承擔“一切法律后果”,如此“后果”只能是對其不利。因而保險公司已經完成了明確告知、解釋的義務,小熊應承擔拒絕尸檢的不利法律后果?!?p#分頁標題#e#
綜上,應駁回原告小熊的訴訟請求。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qtht/qitajdal/1965.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