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7月4日,張某與某公司簽訂倉儲合同,約定公司為張某冷藏保管熟玉米4噸,張某按月向公司支付保管費650元。雙方并未約定具體保管期限。同日,張某將相應熟玉米交予公司。
之后,張某按約支付保管費至2016年2月,自此以后未再向公司支付保管費。
2016年4月,天翔公司凍庫中保管的熟玉米出現變質情況,故張某以該公司未盡妥善保管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天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
【爭議】
案件處理過程中,究竟應由合同哪方承擔天翔公司是否盡到妥善保管義務的舉證責任?
上海經濟律師意見認為,作為倉儲合同中負擔保管寄存物品的一方,天翔公司應提交證據證明其在保管熟玉米期間不存在過失、已盡妥善保管義務,否則將承擔因此引發的賠償責任。
【評析】
1、合同法領域歸責時執行嚴格責任原則。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行為發生后,違約方即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以違約方的主觀過錯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非違約方無需就違約方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合同法領域在歸責層面所奉行的嚴格責任原則。具體到本案中,公司在保管張某交付的熟玉米期間,出現變質情況時已可斷定出現違約行為。在此情況下,張某當可以此為由向天翔公司主張損害賠償。如公司想要免除責任,則需舉證證明其在保管寄存貨物期間并無過錯,即已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需要明確的是,張某在舉證證明倉儲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已將寄存貨物交予天翔公司并支付一定保管費后,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已經證成所依據的事實,張某的舉證責任已完成。
2、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作為存貨人,張某向保管人某公司支付了保管費,這也是公司因履行保管義務而應獲取的報酬。但此時,公司擔負的保管義務已不同于無償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義務。作為保管人,其應對寄存貨物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因此,倉儲合同中,保管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是非常顯性的。如寄存物品在保管人管理期間出現損傷,同保管人自身的保管方式、設備、場所緊密相關,一旦出現毀損、變質的情況,均可能在公司保管設備的記錄數據中反映出來。據此可知,保管人的管護行為會對保管物品是否毀損產生明顯直接的原因作用力。故而,由保管人承擔其是否已全面、妥善的履行保管義務的舉證責任,更易判別合同哪方存在違約行為。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qtht/qitajdal/1993.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