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3月14日,某村民小組經村民討論決定,將本組350畝荒山發包給韋某,承包期限20年,承包金10萬元。同年年3月20日,該村民小組的兩名隊長冒充各農戶簽名,以村民小組的名義與黃某簽訂《荒山承包經營合同書》,約定由黃某承包該村民小組約60畝的荒山,承包期限20年,承包金4千5百元。
因韋某與黃某所承包的荒山相鄰,發生經營糾紛后黃某認為韋某侵害其經營權,于2013年2月18日向法院起訴,請求韋某雄賠償損失33萬元。隨后,隊長以村民小組的名義與黃某簽訂的承包合同敗露,村民小組于同年3月27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隊長以村民小組的名義與黃某簽訂的合同無效。
【評析】
黃某在其承包合同未被確認無效之前,認為合同以外的第三方韋某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造成損失,有權提起訴訟,請求韋某承擔侵權責任。但黃某在其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已經沒有,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也就是黃某自始沒有取得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承包經營權也就沒有因該合同產生的財產所有權,沒有所有權也就無權提起侵權之訴,換言之,黃某的侵權之訴沒有了最基本的財產所有權依據,不具備侵權之訴的基本要件。因此,法院駁回了黃某的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這一條文規定, 合同無效后,合同當事人一方認為對方有過錯給本方造成損失的,有權向合同對應當事人過錯方主張賠償,這項訴權稱為合同締約過失損失賠償之訴。
因此,黃某認為其因承包合同無效而受到損失系合同對方過錯造成,有權提起合同締約過失損失賠償之訴,請求村民小組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至于是否得到支持屬于實體審理問題。
【判決】
因村民小組起訴請求確認隊長以村民小組的名義與黃某簽訂的合同無效,黃某起訴請求韋某侵權損失賠償的案件于2013年5月13日中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隊長以村民小組的名義與黃某簽訂的合同沒有經過村民議定,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合同的簽訂存在惡意串通,有損害集體利益的情形,遂于2014年2月20日判決確認該合同無效。
確認之訴案件判決生效后,黃某起訴請求韋某侵權損失賠償的案件于同年3月18日恢復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依據的合同已被確認無效,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黃某就該合同而發生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黃某不具備提起侵權賠償訴訟的主體資格。
同年4月25日,法院判決駁回黃某請求韋某侵權損失賠償的起訴。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qtht/qitajdal/2004.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