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汽車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保險單,約定保險公司承保該汽車公司的物流貨物運輸險,保險開始于2012年9月,期限為一年,雙方還約定被保險人業務范圍內的物流貨物, “被保險人運輸的商品車,應在起運前的1-2天及時通過電子郵件等的方式向保險公司申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每月進行實際發運量的核對與確認”;保費支付為“保費按月支付,每月月初核對上月實際發運量并核算保費。”
2013年3月,汽車公司承運的商品車發運。10日凌晨,該運輸車于河南省某高速路段發生起火,所載的21臺轎車全被燒毀。汽車公司隨就其承保的12臺寶馬轎車向保險公司申報并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認為,汽車公司未按《保險單》約定于貨物發運前1-2天內進行貨運申報,且汽車公司存在選擇性投保行為,將9臺中華轎車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故拒不承擔理賠責任。
汽車公司認為,《保險單》關于貨運申報的約定并非保險責任的免除條款,并且貨運申報的時間亦非保險責任起訖時點。故將其告到法院,請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500萬元。
保險公司辯稱,汽車公司于2013年3月投保,其時已經知道該批貨物被燒毀。保險公司據此沒有對該批貨物簽發保險單證?!额A保單》只是預約保險合同,分期分批貨物保險合同的成立,應當以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證(《貨物運輸保險單》)進行確認。本案保險合同并沒有成立,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爭議】
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保險公司是不是應該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評析】
第一,預約是約定將來成立的契約,目的是將交易機會固定,本約就是將來成立的契約,本約是對預約的履行。本案《預保單》規定對每一批運輸商品車需要逐筆申報,并確定每月的發運量。確定發運量是為了確定每筆應付的保險費,并據此再對《預報單》中預繳的保險費進行調整。顯然,《預保單》約定了汽車公司就每批貨物發運時向保險公司申報的義務和保險公司就申報的貨物應當提供保險的義務。換言之,《預保單》設立了簽約雙方后續保險合同的締結義務。只不過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預保單》中規定了“無需另行出具保單”,但是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申報是確認發運貨物的行為,申報后如保險公司無異議進行確認本約(保險合同)即成立。
第二,預約和本約是兩個獨立的合同,都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本案《預保單》具有獨立于保險合同的效力。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额A保單》規定的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公司業務范圍內的物流貨物,并沒有具體指向特定物。只有在保險公司對汽車公司申報的貨物進行確認后,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才能確定。因為投保人依然可以違背預約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申報單與保險公司的確認成立了保險合同,只是在《預保單》的效力期間內,除保險標的和保險金額外,保險合同無需再對《預保單》規定的其他條款進行重復規定。對于投保人另行投保的行為,則屬于合同的違約責任解決范疇。
第三,如果將《預保單》認定為保險合同,將無法解決保險期間與責任起迄沖突問題。實踐中,預約保險合同往往同時規定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起迄時間。例如本案《預保單》既規定了“保險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又規定了“保險責任起訖為“倉至倉”。那么假設2013年8月31日當天,汽車公司發運一批貨物,次日或以后日期才到達目的地,保險事故也發生在8月31日以后的時間。此時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如果依據保險期限的規定,保險公司不需賠償;如果依據責任起迄時間,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同為雙方合同約定,應該如何適用?正確的理解應立足于《預保單》的預約屬性,保險期限解決的是本約的締結時間,即投保人須在《預保單》約定的保險期限內發運貨物并向保險公司申報;責任起訖解決的是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間,即只要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應承擔保險責任。#p#分頁標題#e#
綜上,預約保險合同和保險合同是兩個不同的關系。預約合同設立了保險合同的締結義務。投保人在預約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須將其出運的貨物全部在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在該期限內不得拒絕投保人的投保。預約保險合同并不能直接產生保險合同義務。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不能依據預約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只有待申報確認后,保險公司才就每一個保險合同下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負有賠償義務。至于被保險人在預約保險簽訂后另行向其他保險公司的投保行為,則屬于合同的違約責任解決范疇。
【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一種非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意約定合同成立時的形式?!额A保單》是屬于保險合同。汽車公司應當按照《預保單》的規定申報。汽車公司在事故發生后申報,事故已然發生。因此,無論是根據《預保單》的約定還是保險合同原則,保險公司可以不接受理賠。綜上,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汽車公司對此判決不服,故提起上訴,認為投保人仍然收取保險費,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二審審理期間,經法院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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