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林某上班需要往返于A區和B區,后通過拼車網認識了蔡某,蔡某經常因為進貨出貨的原因每天往返于A區和B區,時間上也和林某差不多。于是,林某和公司的另外兩個同事就和蔡某約定上下班一起搭他的車子來回,既方便又省時間。蔡某為了節約駕駛成本就象征性向每人每月收取200塊。有的搭車人為了更快捷方便地到家便向蔡某提議每月多加幾十塊錢,讓蔡某送其到家門口,蔡某也一一應允。蔡某考慮到經常有人搭車,便特地去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險。
蔡某某次由于疲勞駕駛,撞了路邊的護欄,導致車內二人受了傷,隨即蔡某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認為蔡某的拼車行為構成了非法營運,私自改變了車輛投保時作為私家車的用途。
【評析】
首先, 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有償拼車行為的性質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其表現形式、主觀目的、行駛路線以及收取費用等特點來進行分析,有償拼車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非法營運,理由如下:
1、有償拼車的私家車主一般都有自己的正當職業,并不通過運輸作為營業,而非法營運車輛的車主一般都是以營運為其主要職業;
2、有償拼車的車主主觀上是方便他人,同時也節約自己的出行成本,并無營利為目的,而非法營運的車主主觀上就是收取費用、以營利為目的;
3、有償拼車的私家車主一般都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其他途中順路對他人進行搭乘,目的地通常以私家車主本身的到達地為準,而非法營運車輛一般是選定固定時間段、固定地點等待路人搭乘,由搭乘者決定目的地;
4、有償拼車收取的費用一般只是為了分攤行駛成本,同時也接受搭乘人以其他方式的費用負擔,比如請客吃飯、饋贈禮物、相互搭車等,非法營運車輛則是向乘客收取一定數目的金錢,不接受金錢以外的其他形式費用。
綜上所述,有償拼車和非法營運這兩種行為存在著多方面的區別,在通常情況下,有償拼車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非法營運。
其次,有償拼車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符合一定條件則構成非法營運:1、收取的費用超出了私家車輛的實際行駛成本,則認定為其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2、行駛路線不固定,并經常因搭乘者而改變。
本案中,蔡某所收取的費用雖然要比公共交通便宜,但是三個搭乘者每月所支付的總價600元已經超出了蔡某所駕駛的車輛的實際行駛成本,并且蔡某多次由搭乘者決定路線并加價,由此分析,蔡某的行為是具有營利目的的,構成非法營運。
據此,雖然蔡某之前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險,但保險公司仍有權利拒絕賠付。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ysht/ysjdal/2164.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