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月7日原告A某出租車公司與被告B某簽訂《營運責任產值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桑塔納2000小型轎車一輛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被告需繳納車輛責任保證金10萬元,每月向原告繳納營業產值4000元,完成營守總額,扣除費用后,剩余是個人所得。原告付給被告每月基本工資為800元。合同期內,原告擁有營運車輛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原告A允許被告B聘用副班駕駛員一名,并經原告A考核合格,如被告B使用的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被告B承擔。
2010年11月21日3時11分,被告B某聘用的駕駛員C某在從事出租車客運服務時與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刮碰,造成駕駛摩托車的D某受傷,事故發生時C某尚未取得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資格。交警認定C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D某無責任。受傷的D某兩次以C某、B某、A某出租車公司及承保桑塔納2000小型轎車的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四個被告賠償經濟損失。某出租車公司應賠償傷者D某經濟損失2萬元。某出租車公司賠償D某2萬元經濟損失、以被告林某違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B某賠償其2萬元的經濟損失。
另查明,合同簽訂后,原告已依照《營運責任產值合同》的約定對被告的客運服務活動進行了管理被告應得的800元月基本工資是從其應向原告繳納的營業產值4000元中扣除,被告每月實際向原告繳納的營業產值約為3200元。
【分歧】
對于此案中原、被告之間簽訂的《營運責任產值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車輛租賃合同還是內部的管理合同,存在分歧
觀點一認為,本租賃合同關系,因為原、被告B已形成了車輛租賃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是被告未按合同約定,聘請了未取得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資格的C某從事出租車客運服務,故被告B應承擔違約責任
觀點二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營運責任產值合同》的相關內容,被告B遵守原告A定的相關規章制度,《營運責任產值合同》是企業內部的管理合同.
【評析】
上海經濟律師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根據1998年2月1日開始施行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方式一為企業經營,一為私營。原告對其出租的車輛擁有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顯然原告屬企業經營性質。!
二 是根據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抵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等。
三、本案中根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營運責任產值合同》的相關內容,原告A按其企業內部制定的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對被告進行教育、處分、處罰,不定時對被告進行崗位培訓,被告B需遵守原告A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原、被告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營運責任產值合同》是原、被告之間的內部管理合同,合同雙方并非平等的民事主體。
綜上所述,原告以被告違反《營運責任產值合同》為由提起訴訟,不屬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ysht/ysjdal/2073.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