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1月4日,某航空代理公司與某花卉基地簽訂了一份《合作運輸協議書》,約定雙方合作鮮花運輸,韋某負責在昆明收貨并安排車輛將貨物運輸到南寧機場;某航空代理公司負責在南寧機場的航班訂艙、艙位協調、航班保障及包艙等工作;利潤雙方各占50%,雙方審定的結算清單或收入清單無異議后,韋某應在五個工作日內轉帳給某航空代理公司;韋某逾期付款的,按逾期金額的日萬分之三支付滯納金,違約方賠償非違約方損失3萬元。
某航空代理公司和某花卉基地分別在《合作運輸協議書》上蓋章。協議簽訂后,雙方實際履行合同的期限是2018年1月3 1日起至2月9日止。
2018年7月29日,經雙方結算,韋某向某航空代理公司出具了欠航空運費7萬元的欠條。
某航空代理公司以韋某結算后五日內沒有支付欠款已構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
另查明,某花卉基地的組成形式是個人經營,經營者是韋某。
【分歧】
對本案某航空代理公司能否依據《合作運輸協議書》上的約定,請求某花卉基地支付滯納金,又請求某花卉基地支付違約金?審理中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某航空代理公司能依據《合作運輸協議書》上的約定即請求某花卉基地支付滯納金,又請求某花卉基地支付違約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某航空代理公司只能依據《合作運輸協議書》上的約定請求某花卉基地支付違約金,不能求某花卉基地支付滯納金。
【評析】
上海經濟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滯納金和違約金存在重要區別,他們分別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違約金與 滯納金存在本質的區別,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違約金、滯納金分別規定在兩種部門法中。違約金是平等主體間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滯納金則是在行政管理中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的規定而承擔的行政責任形式。
因為滯納金不是民事責任形式,在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民法中根本不存在法律根據。所以民事案件當事人要求滯納金這一主張就不能支持,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確有約定,也是因雙方當事人對違約民事責任形式認識不清的表現。
二、違約金就是損失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損失。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額度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此看出,違約金就是對對方損失的賠償,違約金的數額就相當于另一方所受的損失,可以規定具體數額,也可以規定計算方法。
本案中,某航空代理公司與某花卉基地簽訂的《合作運輸協議書》合法有效。
雙方當事人在《合作運輸協議中》既約定滯納金,又約定違約金,非違約方既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又要求違約方支付滯納金,屬于重復要求賠償。
某航空代理公司依據《合作運輸協議書》上的約定既請求某花卉基地支付滯納金,又請求某花卉基地支付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并且屬于重復要求賠償。
因此,某航空代理公司依據《合作運輸協議書》上的約定請求某花卉基地支付滯納金的訴請應不予支持。#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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