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在A公司訂購了一批家具,雙方約定由A公司代辦托運。A公司就于B物流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合同明確的表明原告李某為收貨人。
在運輸的途中,因B運輸公司的駕駛員的過失致使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貨物受損,沒有辦法按照約定按時的向李某交貨?,F在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分歧】
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被告A公司是不是存在違約,原告李某的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
【評析】
對于這起案件上海經濟律師認為在雙方都沒有約定交付地點,并且貨物是需要運輸的,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已經認定完成了現實的交付,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所以,A公司將貨物交付給了物流公司,就交付成功。被告A公司不應該承擔違約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第146條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地點不明確的,依照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貨物成功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應該由買的人來承擔。”根據這個來看,A公司將貨物交給B物流公司時,風險就已經發生了轉移,原告李某就應該承擔此風險,就此被告A公司按照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將貨物交付給B物流公司,就已經完成了現實交付,全面的履行了合同,因此,被告A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其次,A公司將貨物交給B物流公司時,此時李某得到了貨物的所有權,現在因為乙公司的加害行為導致李某貨物所有權遭受損害,李某應該以貨物遭受損害為由,請求B物流公司承擔侵權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A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應該由B物流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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