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用人單位與其之間不再屬于勞動關系。
因此,如退休人員再就業發生傷害的,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處理,而不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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