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判斷是否屬于工傷應綜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個因素進行判斷。
一、關于工作場所
工作場所,從字面理解,是指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司法實踐中,對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場所”:1、與職工工作相關的,用人單位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2、職工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內或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3、因工外出所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4、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
二、關于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包含兩個要件:一是勞動者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二是勞動者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存在因果聯系。在認定工作原因時,要注意與“本職工作”概念的區分,不能將工作原因限縮于本職工作,而應當結合社會生活、工作常識,遵循立法目的,正確理解工作原因,如果勞動者雖然不是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受傷,但其串崗從事的工作與其本職工作有一定的關聯性,動機是為了單位利益而不是為了謀取私利,也可以認定屬于工作原因。
三、關于工作時間
司法實踐中,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或視為“工作時間”:1、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約定或用人單位規定且實際履行的工作時間;2、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的時間;3、各種加班加點延長工作的時間;4、在工作場所,職工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時間;5、在工作場所,因滿足吃飯、喝水或工間休息等人體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時間;6、在工作場所,經用人單位批準的換班、代班或者備班的時間;7、因工外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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