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建筑工程必須由具備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施工,若房主將拆除墻體的工程承攬給無相關資質的個人施工,亦存在選任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情簡介】
2011年3月10日小蕭將其店面內的拆墻工程交由的小彭及其他三名工人負責完工(無相關建筑資質),拆墻工具均由工人自行攜帶小蕭未提供。雙方約定在拆墻工程完工并清理拆墻所產生的垃圾后,小蕭向小彭支付800元報酬,再由小彭將報酬分發給其他三名工人。小彭在為小蕭拆除店面隔墻時被倒塌的墻體砸傷頭部,小彭的工友及小蕭立即報警并將小彭送到福州市某醫院進行救治。
出院后經鑒定,小彭因外傷致右視神經損傷,右眼低視力1級,傷殘達十級;因外傷致顱骨部分缺損,傷殘達十級,其損傷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小彭訴至法院要求小蕭賠償其各項損失。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1. 小彭與小蕭之間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2.小蕭是否需要對小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小蕭將其店面內的拆墻工程交由小彭及其他三名工人負責完工,小蕭未提供拆墻工具,工具均由工人自行攜帶。雙方約定在拆墻工程完工并清理拆墻所產生的垃圾后,小蕭向小彭支付800元報酬,再由小彭將報酬分發給其他三名工人。該報酬的取得是以小彭及其他三名工人的勞動成果作為依據,報酬中不僅包含了勞動力的價值,而且含有相應的利潤成份。小彭在施工過程中,可以自行決定如何拆除墻體,不受小蕭的組織指揮及監督,具有相應的獨立性,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支配或服從的關系,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符合承攬關系的法律特征,故小彭與小蕭之間是一種承攬關系而非雇傭關系。
其次,基于雙方間的承攬關系,小彭在從事拆墻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該損害后果主要由小彭承擔。同時,根據《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建筑工程必須由具備爆破或拆除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施工,小蕭將拆除墻體的工程承攬給無相關資質的小彭施工,亦存在選任過失。因此,小蕭對小彭的損害承擔次要責任,即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審判】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小蕭支付原告小彭醫療費等損害賠償共計人民幣5萬余元,被告小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小彭;駁回原告小彭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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