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要旨】
間接證據定案規則的適用應優先于證明責任規則。間接證據應通過多種手段有機聯系構成完整證據鏈,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同時滿足一致性的最低標準。
【案情】
2016年5月13日,被告王某(事發時為17周歲)騎車與原告孫某發生碰撞,致其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某須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李某及上海某快遞有限公司賠償醫療費1萬8千元。李某、申通快遞辯稱與王某無任何勞動、勞務關系,無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王某是否在執行快遞工作任務時發生本起交通事故致原告損害。
法庭調查了以下證據:1.快遞員方某作證其介紹王某至李某處送快遞;2.原告女兒事發后一個月在小區內拍攝到王某仍在送快遞,其車上載有快遞;3.事發后王某在詢問筆錄中陳述其系快遞的快遞員;4.原告女兒陳述事發后有位自稱王某同事的李姓男子就事故處理多次與原告見面,并給付現金1800元,經其辨認與李某的照片一致;5.王某當庭陳述其經方某介紹至李某承包的快遞做快遞員,1800元現金系李某支付。法院亦至快遞實地調查。上述證據材料經調查核實形成證據鏈,在無相反證據予以反證推翻的情況下,確認王某是在為申通快遞工作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損害,快遞應承擔用人單位的相應責任。至于李某、申通快遞之間的法律關系因兩被告拒不到庭而無法查明,由兩被告另行解決。遂判決:被告申通快遞賠償原告1萬8千元。
一審判決后,快遞提起上訴,后申請撤回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
【評析】
快遞員在送快遞過程中若發生了交通事故,而其身份又因缺少用工手續而無法確認的話,快遞公司經常以此來逃避須承擔的責任。本案運用間接證據定案規則基本上能夠還原事實真相。
間接證據的定案規則,一是應優先于證明責任規則的適用。本案中另兩被告由于缺少用工手續等證據而否認與王某的關系。司法實踐中不乏有消極做法即適用證明責任規則以原告舉證不能為由駁回訴請。
二是應構成完整的證據鏈。間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關系較隱秘,幾乎沒有單獨證明力。本案所涉每一項證據單獨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存在的可能性,需要把每一項可能性整合,形成證據鏈達到高度蓋然性程度,才能使裁判者形成“內心確信”。
三是間接證據之間應滿足一致性的最低標準。證據之間的相互關系可大致分為三種,印證性、一致性和不矛盾性及矛盾性關系。其中具有最高一致性、吻合性特性的是印證性關系。一致性關系主要是要求了證據的證明方向基本相同。不矛盾性關系則需要證據之間不相互支持。矛盾性關系指證據內容及信息存在沖突。間接證據證明方向須指向案件主要事實,或每一項存在都會提高案件主要事實的可能性才能構成證據鏈。本案所提到的證據均能證明王某在為快遞工作。
基于單項間接證據本身的特性,運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須經過經驗法則與邏輯推理,得出關于案件主要事實的結論。結合本案,王某在事后第一時間詢問筆錄,相比庭審中為各自利益經過思考的另兩位當事人的陳述,可信度更高。另,原告女兒所拍攝的王某的送快遞行為為偶遇時拍攝,其日常的工作狀態及申通字樣的快遞更增加了其為該公司快遞員的可能性。此外,原告女兒的陳述,證明李某與王某、申通快遞之間定有關系,否則沒必要出面解決此事故或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再結合法院調查,被告王某是被告快遞公司的快遞員的可能性大大增高。
【小結】
判決理由是法官經過庭審根據法院證據及當事人的證詞,以邏輯規則、法律規范作作推理,是公開心證的重要途徑。法官心證的過程即間接證據采信及推理過程,應予以公開。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lwzsh/lwjdal/2000.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