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1月22日,柳某與趙某簽訂了一份《林木采伐承攬合同》,約定將龍泉村的林木采伐工程全部包給趙某,趙某在砍伐林木后,為將林木從山上運至路邊,找來張某負責林木的運輸。譚某從張某處聽說該工地可以做工,次日便開始到工地做工,用自己的馬匹運輸木材。費用與趙某付給張某的費用一樣,并由趙某負責人和馬的吃住。
2013年1月24日早晨,譚某欲上山馱運木材,栓在樹上的馬突然受驚逃跑,譚某在追馬的過程中被馬摔倒在地導致受傷,住院治療,經鑒定譚某屬于Ⅰ級傷殘。
后譚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承擔賠償責任。趙某認為譚某不是自己雇傭的,并且是被自己的馬所傷,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在基層司法實踐中,類似因用工關系約定不明而產生的勞務糾紛比較多,這種關系往往似承攬關系又似勞務關系,幾種關系比較復雜且難以準確把握。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對承攬關系的定義來看,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所謂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則使用勞動力,雙方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
根據兩種關系進行剖析,區分勞務關和承攬關系系應當從以下幾點著手:第一,看當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提供獨立性的勞動,承攬人無需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支配,以及承擔經營風險,基本無需聽從單位有關工作指令,與工程發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而勞務關系則相反。第二,要看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承攬關系中承攬方往往自己準備工具,在限定的場所和時間內完成工作。第三,要看是定期支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報酬一般為一次性結算。第四,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勞動,承攬關系一般是一次提供勞動成果。
結合本案來看,首先,譚某與趙某之間不存在任何控制,支配和從屬的關系;其次,趙某自己提供馬匹作為運輸工具;再次,趙某與譚某之間并不存在定期給付報酬的情況,只要譚某工作一天趙某就支付一天的報酬,屬于一次結算報酬的情況;最后,譚某與趙某之間并不存在長期提供勞務的情況,而屬于譚某一次性向趙某提供勞動成果,趙某據此為其支付報酬的情況。
【小結】
結合上述分析,譚某與趙某之間屬于承攬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趙某對譚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應當駁回譚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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