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在巡查中與歹徒搏斗身受重傷住院,此后,物業公司向社會發起愛心捐贈,共籌得65820元捐贈款,后將所得捐贈款用于保安的治療費用。出院后保安多次向物業公司索要捐贈款,但被物業公司拒絕,保安遂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2014年4月1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保安的訴求。保安不服,上訴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二審改判物業公司返還捐贈款。二審判決后,物業公司又向湖北高院申請再審。近日,湖北高院以二審判決并無不當,駁回了物業公司的再審申請。
保安巡查被刺傷
2012年6月26日下午4點30分左右,某物業公司保安付永喜在宜昌市西陵區香格里拉小區值班,發現四號樓陽臺上有可疑人員,前往盤查時,可疑人員趙某揮刀對付永喜頭部等部位瘋狂亂砍,付永喜奮力反抗,被其砍傷全身多處,致失血性休克。
事發后,付永喜被送往醫院搶救治療,后被醫院診斷為失血性休克,且全身多處刀砍傷,頭面部多處皮膚裂傷,腦震蕩等癥狀。
在醫院搶救治療期間,付永喜所在物業公司聯合社區發起了愛心捐贈活動,小區居民及其他單位個人得知后,也紛紛向付永喜捐贈,捐贈款被物業公司代為收取。
由于付永喜傷勢很重,需要一大筆醫療費,物業公司將捐贈款全部用于付永喜的醫療費。付永喜出院后多次向物業公司索要捐贈款被拒,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捐贈款被抵用醫療費
付永喜認為,捐贈款是因自己受傷后社會對個人見義勇為行為的捐贈,應歸自己所有。而物業公司占用該捐贈款的行為沒有法律根據,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返還全部捐贈款。
物業公司辯稱,物業公司已將捐贈款用于付永喜的治療,并未違背捐贈者的意愿。由于付永喜無力繳納醫療費,而物業公司墊付醫療費亦存在資金困難,物業公司才與社區聯合決定向社會組織募捐,但與付永喜的家屬協商以付永喜的名義發起募捐時卻遭到了拒絕,因此捐贈款付永喜無權享有,捐贈款受贈主體是物業公司,并非付永喜個人。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因付永喜的家屬不同意以付永喜的名義進行募捐,表明付永喜不同意接受捐贈,不是受贈主體。另捐贈人也并未將捐贈款直接交與付永喜,付永喜與捐贈者之間贈與法律關系未成立,付永喜訴稱捐贈款歸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據,判決駁回了付永喜的訴訟請求。
上訴確認誰是受贈主體
一審判決后,付永喜不服判決,上訴至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付永喜上訴稱,其家屬從未拒絕過以付永喜的名義發起募捐,因為受到傷害的是付永喜而不是物業公司,募捐是對受傷本人有利而無害的事情,不僅自己不會拒絕,而且家屬也沒有理由拒絕。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付永喜在工作期間因第三人的犯罪行為遭受傷害,已被依法認定為工傷。付永喜住院期間,物業公司以付永喜因公受傷為由向社會發起募捐,贈與人基于付永喜見義勇為的行為主動捐款,付永喜亦表示愿意接受捐贈,付永喜與捐贈人之間形成贈與合同關系,故受贈人應為付永喜而非物業公司。
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由于侵權第三人暫無力支付付永喜的醫療費用,且物業公司未為付永喜繳納工傷保險,應由物業公司先行支付。而物業公司以該捐贈所得用于支付付永喜的醫療費用,實際是減免了其法定義務,同時給付永喜造成了損失。因此,上訴人付永喜的上訴理由成立。法院判決撤銷原判,物業公司向付永喜返還募捐所得65820元。
■法官說法
從贈與合同的角度來講,贈與行為是捐贈人針對特定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與此同時,受贈人也是自愿的,有權來處理受捐贈的財產,雙方均為自愿,贈與行為發生時,所有權就已進行了轉移。而此案中,捐贈人針對的是受傷保安,保安理所當然是受捐贈人,捐贈款的所有權就已轉移至受捐贈人,而物業公司只是行使了一種暫時的管理權。假如是附條件的贈與,比如贈與人贈與時明確約定捐贈款只能用于醫療費用,如果捐贈款有結余,是需要返還給捐贈人的。不過從現實來講,比如受贈人需要100萬元,但捐贈只有30萬元,這種情況也是存在的,因此沒有必要專門單獨制定法律來規范此種行為。如果是沒有附條件的贈與,只要雙方自愿,財產所有權就已發生了轉移。假如患重病的受贈人在治療過程中死亡了,只要是沒有附條件的贈與,他的法定繼承人也是有權繼承捐贈款的。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lwzsh/lwjdal/1498.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