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楊某2012年3月欲將自家的舊房拆除建新房。經過石某介紹,楊某與原告傅某及案外人夏某達成拆舊房協議,“協議約定為:拆房面積以現有舊房拆完為淮,拆房款6000元在拆除后一次性付清”。在協議簽訂后,傅某和夏某約了劉某等三人,并約定此房拆完該款5人平分。在拆房中,傅某意外從3樓跌落至地面,身體多處受傷,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24000元。經法醫司法鑒定,傅某傷殘程度被定為九級傷殘,楊某給原告支付了醫療費24000元和日常費用5000元外,拒絕賠償傅某的其他費用。為此,原告傅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在處理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認為原告受雇傭于被告,原告通過勞動為被告拆房,原、被告約定的拆房價款6000是勞務費,雙方之間為雇傭關系,據此被告對原告受到的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原告將拆舊房工作交付給原告的目的是將舊房拆除,因此是由原告獨立完成拆舊房任務,雙方之間應該為承攬關系,所以被告應只承擔與其選任過失相當的賠償責任,因其在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已給原告支付醫療費24000元和日常費用5000元,故本案中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上海勞動律師認同第二種意見,因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都是發生在工作過程中,雇員和承攬人都需付出其勞動,二者形式非常相似,需提供勞務的過程中雙方勞務的目的、所處的地位、定期給付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報酬等方面區分。
在雇傭關系中,雙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無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因此雇員的勞動屬于從屬性勞動,雇主則定期給雇員支付勞動報酬。
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雙方地位平等,承攬人對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權利,定作人則無權干涉,承攬人交付工作后需要一次性結算報酬。
本案中,被告將拆舊房工作交給原告,不存在對原告拆舊房干預的行為,原告是自主安排實施拆房行為的,而被告將該項工作交付給原告的目的是將舊房拆除,拆舊房是原告方勞動產生的工作成果,并且拆房價款是拆房完工后一次性支付,雙方之間的關系明顯符合承攬關系的特征。因此,對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后續治療費、誤工費、法醫鑒定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的請求,應不予支持。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lwzsh/lwjdal/1863.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