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錢女士之子錢某案發(fā)前是被告周某單位叉車駕駛員。2013年6月26日錢某盜竊該單位原材料被發(fā)現(xiàn),錢女士代子賠償5萬元,后又與被告簽訂賠償協(xié)議書;6月29日,錢某主動投案自首。
2013年5月,法院對錢某盜竊案作出判決。該判決中寫明:1、錢某于2013年11月、12月分別供述了同年另外盜竊原材料5次的詳細情況,但庭審階段否認了此供述;材料廠對賬發(fā)現(xiàn)同期材料損失達36萬余元;檢舉人聽到錢某自稱盜竊材料價值40余萬元。2、除了盜竊行為及犯罪數(shù)額被證實外,其他因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而沒有被認定。3、錢某案發(fā)后積極退贓,有悔改表現(xiàn),予以從輕處罰。
刑事判決生效后,原告認為被告的實際損失價值僅為4128元,遠低于其賠償?shù)?萬元;雙方簽訂的刑事先予賠償協(xié)議,存在乘人之危等相關法定事由,應被撤銷,被告獲得的賠償數(shù)額與既遂犯罪數(shù)額價值之差額45872元給付系不當?shù)美9试V至人民法院,請求民事不當?shù)美蠓颠€。
【評析】
原告不應該單憑其給付多于其子犯罪數(shù)額價值而主張不當?shù)美?br />
本案原告主張被告獲得的刑事差額給付45872元因欠缺相關的合法依據(jù)并主張將不當?shù)美颠€,明顯是將問題簡單化。本案起因為錢某的盜竊行為,雖然原告的刑事訴訟賠償金額超過刑事判決實際確認的犯罪數(shù)額金錢價值,但該給付行為實際上涉及多重法律關系,法律適用時應當適用體系解釋的方法,才能厘清相關法律問題及其關系,確認相關問題的法律性質,辨別孰是孰非。因原告的給付目的均已實現(xiàn),被告獲益不構成不當?shù)美?。給付不當?shù)美闹饕獥l件就是給付欠缺目的。
本案中,原告的給付具有非常明顯的目的。給付目的并不一定要明確表示,默許或通過習慣可以推定亦可。本案中,雖然賠償協(xié)議沒有涉及到給付目的,但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生活常識可以推定,原告的給付目的至少包括:在民事責任上消除其子的侵權之債;在刑事責任上獲得被告的寬恕以便獲得從輕、減輕刑罰的機會等。其次,原告的給付目的也已實現(xiàn)。因為原告的主動賠償,被告放棄了侵權之債請求權,并沒有主動告發(fā)錢某的犯罪行為,而是給錢某自首的機會,而且檢察機關還向法院提交了從寬處罰的司法建議書,法院在刑事判決中也將錢某的自首和主動退賠作為從輕刑事處罰的依據(jù)。
因此,原告的給付目的已經(jīng)完全實現(xiàn),被告的獲益具有合法依據(jù)。
【判決】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以原告錢女士證據(jù)不足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錢女士不服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后,經(jīng)法官釋明,其撤回上訴。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fā)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qtqq/qtjdal/1565.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