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居民謝華喜愛寵物,花6000多元買了一只寵物狗,謝華很喜愛這只寵物狗,每天傍晚將該寵物狗帶出“遛彎”。
2016年4月份,謝華在該縣城河邊帶寵物狗“遛彎”,突遇河邊居民陸虎家的土狗,兩家的狗互相追咬,謝華的寵物狗被陸虎家的土狗咬死,謝華遂向土狗主人陸虎索賠買狗費用6000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陸虎不同意。于是謝華起訴至該縣人民法院,要求索賠上述損失。
【評析】
一,本案中雙方都沒有過錯,無侵權過失也非主觀故意。《民法通則》中,有2種無過錯原則:一是舉證不能導致的,如《民法通則》的122條規定的產品責任、125條規定的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責任、126條規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責任;二是完全無過錯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其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者或管理者承擔民事責任;因受害人過錯而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者、管理者不承擔此民事責任;損害是因第三人過錯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一切民事責任。對于前者,只要是侵害人能證明自己已經盡義務了,就不適用無過錯原則;對后者,侵害方及損害方都沒有錯才可適用無過錯原則,而由侵害方來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在本案中,狗不是人,不能按人和人之間的斗毆來分責。對于狗來說,它具是野生動物,而非人類,不適用民法的過錯分責原則,只能看其飼養人在本案中有無過錯。而本案中,雙方狗的管理人都無過錯,土狗主人沒有故意讓其狗去咬寵物狗,寵物狗主人也沒有謹慎照看的過失,因此不存在侵害方,侵權上的法律關系不成立。
二,從意外事件分析本案。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的、偶然發生的、不可預見的法律事實。其中不可預見性通常要以當事人為標準,當事人在當時的情況下經合理的注意可以預見到;意外事件是由于行為人自身這外的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在當時已經盡到了他應當且能夠盡到的注意;意外事件是偶然發生的,與第三人無關。這就是說,意外事件發生的機率相當低,當事人雖盡到正常注意也是無法預防的。而對于公平原則,其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應均無過錯。結合本案,被告陸虎不可能預見自家土狗與被告謝華的寵物狗相互撕咬,未有故意和過失的主觀存在,很顯然,本案屬意外事件。
三,《民法通則》第3條(調整對象)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的是公民和法人之間、公民之間、法人之間的 財產關系、人身關系。但狗與狗互咬,一狗死亡,法律上沒法體現,只能體現狗的管理者之間的關系,原因是狗為主人的私有財產,所以,如何賠償,只能意外事件處理,雙方都應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在處理上要充分的綜合考慮各自的證據和相關事實,依法律規定的公平的原則來處理。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qtqq/qtjdal/2002.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