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11月10日晚18點30分左右,原告唐某駕駛的士接了一名乘客由北往南往市中心方向行駛,在行駛一段距離后被一不明墜落水泥塊砸中的士前擋風玻璃,并導致司機唐某受傷。隨后的士車失控,與一輛車相撞,再往前行四五十米再撞上一輛小車才停下來。原告唐某被鑒定為八級傷殘,花費醫藥費總76453.89元。
現原告起訴發生事故道路上的五家單位承擔責任:其中四家單位都在進行建筑工程建設;另一家為某中山醫院,處于水泥塊掉落附近。同時查明,事故發生后經交警調取相關路段及事發時的監控攝像,沒有發現事發時有運相關水泥塊的貨車經過,并且被告五家單位四周還夾有四五棟居民樓。
【爭議】
事實部分:(一)石塊來源。肇事水泥塊具體來源現無法查清。經過交警調取事發時段相關視頻,并沒有發現有運載類似水泥塊的貨車經過。根據被載乘客陳述,在事發時感覺到與對面一輛大的貨車會車時發生的此事故。因此事故發生有兩種可能性:對面來車掉落或建筑物高空墜落。(二)具體事發地段。據原告唐某陳述,由于事發后腦部受傷昏迷,他并不清楚具體發生路段。因此原告將乘客上車到中山醫院這段將近600米距離內的幾家單位均告上法庭。
法律適用部分:《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是否適用于本案情況。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可否在推定墜落石塊是高空墜物的情況下,以該條法規對一定范圍內(本案中原告起訴的近600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舉證責任的分擔:在本案情況下,是否被告不能證明出自己不是侵權人,就適用于該條法規來承擔相應責任。
【評析】
本案具體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應當提出以下幾個限制:
1、拋擲物、墜落物須先明確是從建筑物中被拋出或墜落。適用本條追責的前提條件是,造成損害的物品需先明確是建筑物(高層建筑)的拋擲物、墜落物。本案中,因原告唐某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受到墜落石塊傷害,不排除是開車時從對面車輛上的墜落物,或是路邊行人的拋擲物。在這種墜落物是否系建筑物中墜落不確定的情況下,就不能適用于該條款。
2、造成損害的建筑物應當明確具體對象。本條規定是基于具體侵權人不明的情況下,讓該建筑物內的所有使用人均承擔補償責任。在此情況下,基本前提是造成侵權的建筑物須是明確的。如果在不明確具體侵權建筑物的情況下,再依據本條規定,將一定范圍內的高層建筑物均視為侵權建筑物對象,再讓所推定的建筑物內的所有使用人均承擔補償責任,終并不利于該類糾紛的解決。
本案中,原告唐某在受到墜落物傷害時,其駕駛的車輛處在行駛狀態而不是一個靜止狀態。原告起訴時是將從乘客上車到事故發生近600米范圍內的在建高層建筑物與離事發最近的一家醫院建筑物列為被告,而沒有要求該路段中間幾家住宅樓的使用人承擔責任。并且原告無法明確說出為何將這幾家建筑物列為被告,以及劃定這樣的范圍有何依據,這樣的說法很難取得相關被告的認同。
3、該類糾紛中原告需要提供相應的基本證據。本條關于舉證的規定,是在已經明確是建筑物進行拋擲物、墜落物后導致侵權人受到損害的前提之下,以及具體建筑物中的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才需要承擔補償責任。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qtqq/qtjdal/2008.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