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4月24日某公司聘請被告張某擔任化學研發組主任研究員。公司規章制度有要求本公司職員安全使用電子資源及保密,不得通過非本公司的電子資源下載或儲存與公司有關的信息。
2016年2月3日被告通過互聯網進入公司服務器,將公司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21個信息文件下載于其個人所有的移動硬盤之中。公司發現后,與被告交涉。被告確認其下載并轉存公司文件的事實同時允許公司檢查存儲裝置并承諾授權公司刪除文件。
后雙方協商未果,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0萬元。訴訟中原告向法庭遞交21個信息文件名稱及說明,包括化合物分子結構以及生物靶點、活性信息、研究方向等內容,被告都對此予以確認不會。
【評析】
本案中,被告作為公司的高級研發人員,有權獲取并使用公司的技術秘密。但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公司的技術秘密文件不能下載及儲存于非公司所有的電子設備之中,被告作為公司職員明知上述規定,卻違反規章制度將公司的技術秘密文件下載并儲存于個人所有的電子設備之中,這是一種明顯的違紀行為。不能因為其表面上情節輕微,而否認其實質上的不正當性,應當認定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本案中,被告實施了不正當獲取技術秘密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主要基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行為的判斷依據應當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總則的有關規定。凡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的行為獲取商業秘密的,均屬于不正當行為。本案中,被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擅自下載公司技術秘密文件的行為客觀上說明被告違反了其對公司承諾的保密義務,這是一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的行為,其不正當性顯而易見。當然,鑒于雙方當事人均確認,公司并不禁止被告正當獲取技術秘密,被告可以將技術秘密下載于公司配置的手提電腦之中,并帶回家中學習研究。故而,被告獲取公司技術秘密并不需要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關于被告行為構成盜竊的意見亦不能成立。
綜上,被告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擅自將公司技術秘密文件下載并儲存于個人所有的電子設備之中的行為納入到不正當手段之中,不僅吻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本意而且順應國際社會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的司法趨勢。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信息文件的內容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技術秘密,被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擅自將技術秘密文件下載并儲存于個人所有的電子設備之中,即已構成商業秘密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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