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3月17日中午放學后,河南某校小學生王某(9歲)與其同學黎某到該鎮大沙浪段游泳。由于村民陳照禮于2013年8月開始在該河段經營沙場挖采抽砂作業,同年11月因與當地村民發生糾紛后停業,但因沙場開采造成水位很深,又并未及時填補,致使該河段的水位深淺不一;加上經營者對該河段沒有設置警示標志,也沒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造成學生王某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的悲劇。原告王某父母起訴被告承擔王某死亡損失30%的民事賠償。
【焦點】
被告對受害人王某的溺水死亡有無過錯?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該法第二十六條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被告陳照禮在該地開辦沙場后,對河道進行非法采沙,停業后又未及時填補,致使該河段的水位深淺不一;加上經營者對該河段不設置警示標志和相應的防范措施,對王某游泳溺水身亡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另外原告受害人王某的父母親、法定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對被監護人王某的安全教育、預防和避免危險的工作疏于管教,怠于履行監護職責,不履行監護職責,行為上也存在過錯且是主要過錯。所以,法庭綜合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依法判決被告承擔王某死亡損失30%的民事賠償責任是正確的。
【審理】
法庭認為,案件事發地點大沙浪河段,原來水位較淺,危險性不大;被告陳照禮在該地開辦沙場后,對河道進行非法采沙,改變河道結構致使危險增加,二被告對王某溺水身亡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最后,法庭綜合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被告對王某溺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損失的30%,依法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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