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被告均為某中心小學未成年學生。2012年4月下午的第一節課下課以后,原告騎坐在教學樓的樓梯扶手上,被告則上完廁所后準備回教室,原告故意惹被告罵了其一句,于是被告在原告身體上輕輕摸了一下,原告因為怕癢,身體本能地發生了左右動搖,繼而原告的身體失去平衡從樓梯的扶手上滑下摔倒在地。被告將原告扶起和另一同學將其扶到教室。由于當時的傷情并不明顯,老師知道后,過問情況并詢問了一下就繼續上課。第二天,原告傷勢明顯被送往縣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邊的肱骨髁上骨折,住院31天,總共用去了醫藥費等12860.93元。原告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結果構成了九級傷殘。
同年7月,原告父母將被告及某中心小學起訴到法院,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應依法應對原告進行經濟賠償。被告某中心小學有過錯其未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救助義務,也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包括:醫藥費12860.93元、護理費21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30元、營養費930元、殘疾賠償金2492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500元、鑒定費140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56218.93元。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崔某彩和被告崔某偉雖為未成年人,但均已年滿10周歲以上,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已有一定的預見能力,被告明知原告坐在樓梯扶手上,仍然用手觸摸原告身體,導致原告從樓梯滑下摔傷,主觀上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被告崔某偉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責任依法應由其監護人承擔;原告崔某彩應當清楚自己坐在樓梯扶手會有一定的危險性,并且原告的損害后果與其坐在樓梯扶手上有因果聯系,因此,原告對自己的損害也有一定的過錯,依法應減輕被告方的責任;被告某中心小學應當知道在校學生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心智不成熟,好動且控制能力弱,喜歡打鬧嬉戲,極易發生人身傷害,但學校在課間未采取任何監管措施,以避免損害的發生,主觀上有一定的過錯,可認定為未盡教育管理職責,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被告崔某偉的法定代理人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1487.57元;被告某中心小學賠償原告16115.68元,上列款項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給付。
評析:本案所涉及的焦點問題是學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及方式。
法院的上述判決混淆了第三人過錯的一般賠償規則和特殊賠償規則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第三人過錯的一般規則:“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侵權責任法》在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第三人侵權)、第四十條(教育機構以外第三人侵權)、第六十八條(第三人過錯造成環境污染)和第八十三條(第三人過錯的動物損害)分別規定了第三人過錯的特殊規則。這些第三人過錯的特殊規則分為兩種情形:
1、第三人過錯實行不真正連帶責任。
在第三人過錯的情形下,《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兩種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規則,而不適用直接由有過錯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一般性規則。這就是:第一,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二,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第三人過錯實行補充責任。
在有第三人過錯的情形之下,《侵權責任法》還規定了兩種補充責任的規則,而不適用直接由有過錯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一般性規則。這就是:第一,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受到安全保障的人損害的,實行補充責任,即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全部承擔侵權責任,則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該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個規則與第三人過錯的一般規則不同,增加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能夠更好地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p#分頁標題#e#
在本案中,被告小學生為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自然人,應當承擔直接侵權賠償責任;被告某中心小學所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是第三人侵權系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二是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未盡管理職責;三是第三人侵權與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管理職責發生原因競合。
被告同學是原告受傷的直接侵權人,某中心小學應當知道在校學生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心智不成熟,小孩子好動且控制能力弱,喜歡打鬧嬉戲,極容易發生人身傷害事件,但學校在課間休息期間未采取監管措施,從而避免損害的發生。原告受傷后,學校老師也未及時送原告去醫院檢查、就診,可以認為某中心小學在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某中心小學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補充賠償責任的承擔范圍。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補充賠償責任的額度,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過錯程度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額度為限。但許多情形下,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賠償責任范圍要小于直接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范圍。首先確定被告崔某偉的法定代理人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如果被告崔某偉的法定代理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能力承擔,才由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并且在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被告崔某偉的法定代理人進行追償。
補充賠償責任是不等同于連帶責任的。連帶責任要求每個債務人都要負有對債權人的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連帶責任還存在各債務人之間的分配和追償問題。補充賠償責任則涉及到侵權行為,是有終局的責任承擔人,因而發生單向的追償權,即實際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債務人是可以向終局責任承擔人行使追償權的。本案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是承擔終局責任,被告某中心小學只有在被告小朋友的法定代理人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未執行判決內容時,被告某中心小學在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終局責任承擔人進行追償。
綜上所述,本案判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7603.25元;如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未履行上述義務,則由被告某中心小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611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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