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阮小姐系愛美之人。2013年2月,經人介紹阮小姐在龔某個體經營的某美容館辦卡消費。除了一般的護膚美容服務以外,該美容院還對阮小姐進行了清腸、針灸等瘦身服務。但是該美容館的經營范圍只有護膚服務,從未取得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久,阮小姐因針灸處出現紅腫及疼痛癥狀至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腹壁多發性膿腫,經多次治療共發生醫療費用5萬余元,除醫保外,阮小姐個人支付3萬余元。阮小姐向該美容館主張相關賠償費用,因雙方未訂立合同,美容館拒不承認其實施了針灸服務而拒絕賠償。后經法院查明,該美容館確實存在為客戶實施針灸減肥的服務項目。
【律師分析】
針灸減肥是屬于醫療美容服務范疇,系采用創傷性、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體的各個部位形態進行修復與再塑。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開展上述活動必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些美容服務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如擅自向消費者提供類似針灸減肥美容服務的,造成損害的后果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由于針灸減肥法是采用創傷性、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來對人體各部位的形態進行修復與再塑,屬于醫療行為,該美容館在未取得上述執業許可的情況下為阮小姐進行針灸減肥,嚴重違反了有關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該合同依法無效。
據此,法院判決該美容館經營者黃某向阮小姐返還合同價款1500元,并賠償損失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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