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受害人貨車司機拇指受傷要求再造拇指長度,醫院對貨車司機實施了“拇趾全型再造術”,手術后半個月再造指體卻壞死了,貨車司機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受理此案,并對這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處醫院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貨車司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萬元。
【案情】
原告貨車司機因拇趾被機器擠壓受傷已有一年多,因手指受傷原告不能正常工作,故原告來到某骨傷科醫院要求再造拇趾長度以便其能夠繼續從事大貨車駕駛職業。醫院檢查后其左手大拇趾缺損,讓原告住院并安排進行了“拇趾全型再造術”??墒鞘中g后14天,再造的指體就壞死了。
【司法鑒定】
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的都結論為:被告骨傷科醫院在被鑒定人診療過程中存在未進行術前討論、術式選擇違反了臨床診療的原則、該醫院不具備實施此類手術資格、手術的記錄不客觀等過錯;其醫療過錯為被鑒定人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因素,起主要作用,其在被鑒定人損害后果中的參與度為80%-90%。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及有關醫務人員有過錯的,則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原告在該骨傷科醫院住院診療期間,根據鑒定報告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而且上述過錯與原告的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為主要因素。故該骨傷科醫院實施手術造成原告傷殘部分加重的損失應依照其過錯程度由被告承擔,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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