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是承擔救死扶傷職責的,并非苛求一定要其有百分百的準確和把握,醫院和醫務工作人員嚴格遵守醫療規程是其職業的底線,如果超越這個底線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了一起因換腎引發的醫療糾紛,判決某醫院賠償死者親屬12萬余元。
【案情】
2012年9月,患者金某因腎病進入某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為“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腎性高血壓;腎性貧血”。經協商,醫院決定對病患者金某實施“同種異體腎移植術”。手術后因移植腎區有劇烈疼痛,經醫院多方診治被宣告換腎失敗,無奈只能對患者再次實施“移植腎切除術”。手術中移植腎周圍出現了大量暗紅色血塊,并且移植腎中上極的大部分包膜撕裂,移植腎廣泛滲血。同年11月,患者想回家,其家屬將金某接回,當天,患者在家中去世。患者家屬為了維護患者合法權益,金某的家屬將醫院告上法院,請求判令醫院賠償金某家屬物質損害賠償金(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60萬元。
【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醫院在對患者診療的過程中,違反了醫療規程侵犯患者合法的權益,醫院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經司法警院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認定,“醫院對金某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金某的死亡是有因果關系,醫院的過錯參考度應在20%”,司法鑒定中心的意見是比較客觀公允,法院予以采信。綜合案情,依法認定醫院應對患者金某親屬的全部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故判決醫院賠償金某親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喪葬費、鑒定費計的20%即8萬余元,同時賠償精神撫慰金40000元共計1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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