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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契約自由及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原則,要判斷某一合同內容是否顯失公平,則應當從受害一方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依法嚴格審查,根據市場規律及情勢變更原則,審慎作出判斷該合同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是否具備變更或者撤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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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兼顧執行參與分配之公正與效率,在堅持取得執行依據為基本原則之前提下,通過對已起訴但尚未取得執行依據之債權人申請執行參與分配設定必要的前提條件(如提供一定擔保并經其他債權人),再準予其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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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在二十年內提出的,審判庭都可以將案件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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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給付內容的確權判決,無執行性。當事人申請執行判決確權,法院應不予受理,不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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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杜某主動償還了部分借款,但由于借款訴訟時效已經結束,此還款行為不能導致已屆滿的訴訟時效重新起算,故秦某的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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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法律關系上經歷了由繼承糾紛到錯誤公證再到錯誤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情形更為復雜。如果此時再僵硬的套用第八條規定,讓當事人先去解決繼承糾紛,因法院受制于行政行為公定力的約束,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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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抵押權人周先生花費的評估拍賣費用,應當優先于案外人劉先生的抵押債權,從拍賣價款中獲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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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發回重審制度是對原一審甚至二審法院審理的全盤否定,它使原審法院之所有工作歸于無效。案件發回重審后,原審法院必須要另行組成合議庭,確定舉證期限、送達、開庭、判決,整個案件一切須從頭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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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考慮當事人的申請,來作財產保全的具體處理。而《民訴法》中也有規定說明財產不得重復查封、凍結。我們可以看出,設立財產保全制度的真正意義在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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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8月18日1時03分前后,趙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駛途中與橫過道路的江某相碰,導致江某受傷,趙某貨車受損。經該地交警支隊的事故處理大隊確認,趙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江某則承擔次要。 江某后住院治療,確診為特重度顱腦損傷等。至2014年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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