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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爭議的被保全財產權屬較難認定時,法院應告知異議人另行提出確權訴訟,應駁回案外人的異議申請。而當財產享有權利或其與當事人存在權屬糾紛時,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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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原告即申請執行人是否應優先于另一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法律沒有規定申請財產保全的原告進入執行階段就應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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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同的相對性,汪某的保證行為只是針對此貸款活動,并不延續到原告歷某代為償還貸款形成的不當得利之債,故原告歷某向被告汪某追償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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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預查封不影響預售商品房合同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預售商品房合同經裁判解除后,法院應當中止預查封房屋,但對于被執行人在開發商處的到期債權有權利執行預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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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申請人以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調解書中確定的給付義務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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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于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其破產申請的有關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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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的過錯,是法官正確裁判的關鍵,應遵從主客觀統一。主觀上案外人對房屋的過戶手續辦理沒有錯,在客觀上辦理被阻止,因此案外人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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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于某公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因為于某在逃與本起民事糾紛無法律關系,且本案無其它中止審理事由。在其它送達方法無法有效進行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向于某公告送達本案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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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附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法院須在執行過程中,不僅要查詢執行債務人之各項財產線索,更加要查閱原審卷宗、執行依據、執行申請書等,做到對案件情況的整體、客觀、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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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成立代為清償之理由,一是代位清償在保護債權人胡某的合法利益、消滅胡某和華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維系農村安定團結上之作用,與當下各政府部門合力化解民間糾紛和申訴信訪、建設和諧穩定社會之行政目標相吻合,有著贈與所不具備之法律制度功能。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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