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田某在沒有營運資質的情況下從事駕駛三輪車運輸貨物工作,經常為林某送貨。2012年5月12日田某用三輪車為林某送一個四邊鋁合金門框及包框線條、發泡膠到梅某家中。田某在送貨過程中受傷,并于下午五時多在小區門口被林某的妻子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7654.31元。經鑒定田某的傷殘程度為八級。
同年6月田某起訴到法院,稱自己在為林某送貨到梅某家,在樓中樓的二樓樓梯口處被雜物絆倒,從二樓摔到一樓,請求法院判令梅某和林某賠償自己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萬余元。
【評析】
經辦法官在審查后認為,田某受傷當天,確有運送貨物到梅某家,且是在小區門口被送往醫院治療的,由此可認定田某是在送貨過程中在小區內受傷的。
從田某的入院記錄及診斷結論看,受傷是從高處墜落造成的,而梅某家中樓中樓二樓樓梯扶手系用木材制作的,從一般的裝修順序分析,鋁合金門框的安裝是在木材扶手的安裝之前,也就是說,田某運送鋁合金門框及包框線條、發泡膠到梅某家時,該木材扶手尚未安裝,該樓梯口未安裝扶手,該現場符合田某從高處墜落致傷場所的條件。
二被告均無法舉證證明田某系在該小區的其他地方受傷,依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蓋然性規則認定田某系在梅某家中受傷的。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田某與林某形成運輸關系。田某作為承運人本身沒有營運資質,在搬運過程中又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這正是造成其從樓上摔傷的主要原因,故田某應該自行承擔主要責任;林某將貨物發包給沒有營運資質的原告運輸,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原告的損傷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故酌情確定承擔20%的賠償責任;梅某在套房裝修過程沒有盡到安全防范的義務,是造成原告從樓上摔傷的次要原因,故酌情認定承擔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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