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2月,保定利豐混凝土公司在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混凝土泵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2月23日0時起至2015年2月22日24時止。
2014年10月29日,該混凝土公司的員工在使用混凝土泵車灌漿作業時,泵車的灌漿輸送管不慎觸碰到正在施工的工人周某的身體,致周某從模板上墜地受傷,后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周某的損傷被綜合評定為四級傷殘。
2015年9月,周某以保定利豐混凝土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訴訟,后經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評析】
本案的事實經過較為簡單,在審理過程中主要的爭議焦點是混凝土泵車施工作業時致人損傷進行的賠償是否應該屬于交強險的理賠范圍。
上海勞動律師認為保險公司不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主要理由如下:
1、法律規定的交強險的適用前提是發生的事故應屬于交通事故范疇,或者雖然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但系機動車處于通行時發生事故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本案中雖然被保險車輛是一種特種車輛,即其不僅可以作為交通工具行駛還能作為生產工具施工。然而該車輛在事故發生時是作為生產工具施工使用,并非作為交通工具進行行駛,其專項作業的行為并不屬于交通行為。而且該被保險車輛并非正常通行時發生的事故而是在停穩后進行作業時發生的事故。
2、法律規定交強險的理賠范圍是發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而本案中事故的發生場是建筑工地。一般而言,由于建筑工地的現場施工環境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和封閉性,一般情況下只有施工車輛及施工人員才允許進入、通行,而社會車輛及人員則通常會被禁止進入該場所。因此涉案事故發生地不屬于法律所規定的“道路”范圍。
3、從受害者提起的訴訟案由來看,當事人是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提起訴訟而并不是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并且雙方當事人已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故涉案事故應被認定為生產責任事故而并非交通責任事故。
綜上,上海勞動律師認為本案中混凝土泵車在施工作業中致人受傷所主張的賠償不屬于交強險的理賠范圍。一審法院判決后,原告保定利豐混凝土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結束語】
通過對以上案例的分析及法院的最終判決,我們可以認識到在判斷是否應該由交強險承擔賠償責任時,要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場所及受害者提出的涉案理由是否滿足交強險進行賠償的前提條件,只有在法律規定的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并且受害者以交通事故糾紛為由保安才能要求由交強險進行賠償。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lwzsh/lwjdal/1903.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