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起,原告孫某到第三人 市某煤業有限公司處從事掘進工工作。2015年11月3日20時許,原告在第三人所屬的井下進行作業時,因礦車被絞車拉下道,被礦車擠傷頸部。
次日,原告經市中醫院診斷為外傷性雙側多發性腦梗塞,頭頸部擠壓傷,外傷性頸椎間盤突出。2015年12月5日,第三人向被告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性質認定。
同年12月26日,被告做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原告頭頸部擠壓傷,外傷性頸椎間盤突出為工傷,但未對外傷性雙側多發性腦梗塞做出認定。原告不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變更該工傷認定決定書,將原告外傷性雙側多發性腦梗塞認定為工傷。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原告受傷部位為頸部,且雙側多發性腦梗塞的性質屬于疾病,而不是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不應該認定為工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依法維持被告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不服,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對原告外傷性雙側多發性腦梗塞做出工傷認定。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否應該將孫某的外傷性雙側多發性腦梗塞認定為工傷存在不同意見。
【分析】
上海勞動律師認為原告的外傷性雙側多發性腦梗塞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工傷認定范圍只包含事故傷害和職業病,本案中,原告所受的頭頸部擠壓傷和外傷性頸椎間盤突出屬于事故傷害,并且由于原告是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的范圍內因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傷的認定標準,應當依法認定其所受傷害為工傷。但是其患有的雙側多發性腦梗塞既不是事故傷害也不是不是職業病,而屬于疾病范圍,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不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如果原告堅持認為該疾病是工傷導致的,可以依據《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疾病與工傷關聯的鑒定或確認工作”的規定,向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對雙側多發性腦梗塞與工傷關聯的確認。但在相關部門做出關聯性確認之前,被告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定原告的頭頸部擠壓傷,外傷性頸椎間盤突出為工傷是正確合法的。
【判決】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對雙側多發性腦梗塞與工傷關聯的確認。2016年1月8日,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做出了雙側多發性腦梗塞與工傷具有關聯性的鑒定結論。
鑒于此,雙側多發性腦梗塞直接并入工傷處理。2015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本院于同日裁定準予原告撤回起訴。
【總結】
通過對以上案例的分析及法院的最終判決,上海勞動律師也要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類似工傷認定糾紛發生后,對于事故傷害造成的相關疾病傷情,一定要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與工傷的關聯性確認,一旦確認二者之間存在關聯性,疾病應直接納入工傷處理,這樣就能發生工傷后,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最短的時間內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lwzsh/lwjdal/1917.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