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某學校一中學生課間休息時不注意人身安全,與一名同學相互追逐打鬧搶奪一支鉛筆,不慎被對方奪去鉛筆并且鉛筆扎傷了左眼。受傷同學因外傷致眼底病變,構成八級傷殘。受害人將致害人和學校均告上法庭。11月27日,法院審理案件后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小李因傷醫(y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4.8萬余元,由傷者(原告)、致害人小曹、學校按照4:4:2的份額擔責,則由小曹的法定代理人承擔損失2.4萬余元(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元);法院鑒于原告方與學校方和解并且撤訴,準予原撤訴。
法院查明,原告小李,男,1995年10月出生;被告小曹,男,1996年3月出生。二人同為中學3年級學生。2011年5月某天下午第三節(jié)課下課期間,原告小李與被告小曹在教室外互相追逐打鬧。小李手拿的鉛筆被小曹奪去。小曹不慎用鉛筆戳傷小李左眼,致流血。
事發(fā)后,學校則立即通知雙方家長都到校。小李當即被其父母送往醫(yī)院治療。被告小曹母親也跟隨到醫(yī)院進行探望。后原告小李又被轉送至其他醫(yī)院繼續(xù)進行治療。同年12月,原告左眼傷情經(jīng)司法鑒定所法醫(yī)鑒定,結論為:“因外傷致眼底病變,符合八級傷殘”。
原告訴訟請求小曹的父母和學校方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5.6萬余元。庭審中,學校方與原告方自行進行了和解達成賠償協(xié)議。原告自愿撤回對校方的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侵害公民身體的造成公民傷害的,被侵權人則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被告小曹與原告小李在追逐打鬧過程當中,用鉛筆過失致傷小李左眼并造成八級傷殘,被告的行為是具有過錯的。原告小李手持鉛筆與人追逐打鬧,原告的行為明顯是具有危險性的,同樣也沒有盡到保護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亦有過錯。雙方各承擔40%的過錯責任。被告小曹因為是未成年人,他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承擔。被告學校作為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未能盡到職責范圍以內(nèi)的相關義務,致使學生在下課期間發(fā)生了事故,學校理應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其擔責20%。鑒于原告方與學校方已經(jīng)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訴,依法準予。法院遂作出上述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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