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李、小嚴系某小學3年級學生,均滿10周歲。2012年3月的某天在課間休息十分鐘時,二人追逐打鬧,在樓道口處,小李用力猛推小嚴背部,致使小嚴被推倒滾下樓梯,身上多處摔傷,小嚴看傷總共花去醫藥費2萬余元。
在小嚴父母、小李父母學校三方自行協議賠償未果的情況下,小嚴父母訴諸了法律。
【律師分析】
本案在審理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學校與未成年學生之間的關系、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以及學校是否具有過錯的判斷標準。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小嚴摔傷是因其本人主動與他人追逐打鬧而導致的,其受傷并非學校未盡管理責任所致。小李、小嚴均為小學3年級學生,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他們能夠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的后果,學校在本案中并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小李猛推小嚴并致使其摔傷事實清楚,足以認定。小嚴作為主動參與追逐打鬧的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學校作為一家對學生進行教育學習的機構,學校與未成年的學生之間是教育、管理、保護的關系,而非未成年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學校是不負有法定的監護職責的。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所受到了傷害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應以學校是否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為標準。本案中,學校沒有未盡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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