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小學校園里校園西北角建設一個廁所,包工頭老張承包了該工程,施工過程中,老張在施工地周圍設置了警示標志,并用紅色線條將工地圍了一圈。然而,學校方面并沒有對此事作出公告或者會議之類的注意事項。某天,三年級兩名學生,在操場打鬧,一追一跑的到了施工地,導致學生小明跌倒工地的地基坑里,大腿骨折。事故發生后,學校和老張積極的通知醫院施救,最后,花費醫療費用12000元。醫療期間,學校和老張以及另一學生小軍的父母均沒有支付過任何費用,為此,小明父母為了追回這筆醫療費用起訴至當地法院。問,該事故中學校、包工頭老張、小軍的父母各應承擔什么責任?
分析:
校園傷害事故是指未成年人在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就讀期間,參加學習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遭受人身損害或者致他人人身損害的事故。
近年來,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率逐年上升,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在民事審判領域中,關于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的責任承擔問題一直是學界爭議的熱點。本文將對學校應當在校園傷害事故中承擔何種責任做簡要分析。
校園傷害事故的侵害人或受害人往往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于其自身成長等具體情況,對事物、危險、行為缺乏辨別、判斷和控制的能力,不具備對自己行為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因此《民法通則》確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當發生未成年人的行為致使他人受傷害的事故時,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但是,當未成年人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場所學習生活時,脫離監護人的監護,那么在發生未成年人致害事故時,誰該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呢?學校在這類事故中又要承擔何種責任。
一、校園傷害事故賠償案件的立案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起訴實質要件:1、要求明確受損害的未成年人以及確定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一般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父母死亡的,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2、明確的被告。包括直接致害人和利害關系人。若致害人為未成年人,則應當將其監護人作為共同的被告。因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僅是其法定代理人,而且是損害賠償的義務人。3、要求有具體受損害的事實,且有基本證據證明是被告所為或者與被告有直接的利害關系。4、案件發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校園傷害事故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校園傷害事故賠償案件發生時,受損害一方的舉證責任要求能證明損害事實的發生,發生的事實是致害人的行為導致,學校未盡管理義務。而被起訴一方的舉證責任分為:致害人需證明損害事實不是自己的行為導致;學校等教育機構要求證明盡到了教育、管理責任。筆者認為應對學校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學校應當對自己所主張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三、校園傷害事故賠償案件的責任承擔
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教育法律關系。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的權力,也有保護的義務。學校對于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完全有別于《民法通則意見》中規定的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監護責任包括保護照顧被監護人,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法律活動,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學校對于未成年學生僅僅享有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因此,在校園傷害事故賠償案件中,學校只有在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時才負有責任,而不是說學校沒有盡到監護的職責就均應承擔責任。那么該如何區分監護人和學校的責任呢?#p#分頁標題#e#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肚謾嘭熑畏ā返?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這條規定說明,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的是無過錯的責任。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財產不足賠償的,監護人完全賠償不足部分,而不是適當賠償。比民法通則的規定又進一步的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人》第47條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予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補償。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對校園傷害事故賠償案件的行為致害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學校,則要求是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承擔補償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當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這條規定表明,學校在校園傷害事故賠償案件的中承擔的是補充責任,是在未盡職責范圍內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時,承擔補充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8、3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纳鲜鲆幎鞔_學校等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規則,比《民通意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更進一步。
對于學校的免責事由,有2002年教育部發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第9條、第12條規定了學校在發生學生傷害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免責事由的規定。這給審理校園傷害事故賠償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但需注意的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僅僅是一部部門規章,只有參照的效力。
因此,該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小軍的父母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老張在施工地已盡了警示義務,并積極施救,亦盡了人道主義救助義務,其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xssh/xsjdal/875.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