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10月15日,原告某機械制造公司與被告某物流公司商定貨物托運業務,約定由被告物流公司將原告1臺機床床從上海運送到廣州市某處,如發生貨物缺損、短少和出現其它意外事故或不按指定時間、地點、交貨,由承運方被告物流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約定運費1000元,待卸完貨付款。
當日,原告將機床交給了被告物流公司。被告物流公司接收該托運業務后,又將該托運業務轉讓給被告蔣某,并以物流公司名義與蔣某簽定運單,運費為600元。當日下午3時左右,被告物流公司將車床從原告倉庫運到上海物流公司自己的倉庫,蔣某雇傭的叉車工在卸機床時操作不當,導致機床翻倒落地損壞。
因協商不成,原告對二被告提起訴訟,訴稱被告不僅造成原告機床損壞的直接損失,還造成原告因不能按履行合同的間接損失,遂請求二被告賠償損失7萬余元。
2007年2月10日經法院委托查勘評估,結論為本次事故是由于在裝卸過程中,卸離裝運車輛時卸貨不當所致,直接經濟損失約5萬余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物流公司辯稱,原告機床受損是在其將機床交付給被告蔣某后,蔣某的人員在卸貨時操作不當所致,因此,被告物流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由被告蔣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蔣某則辯稱,原告與蔣某之間沒有運輸合同關系,原告只與被告物流公司之間有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基本原理,被告蔣某不應當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只能向被告某物流公司主張權利。原告即使向被告蔣某主張權利,蔣某也只能在與物流公司所簽運單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賠償。
【律師分析】
本案中兩被告與原告之間的運輸關系屬于相繼運輸。所謂相繼運輸,就是多個承運人以同一種運輸方式共同完成貨物運輸的一種運輸方式。在相繼運輸中,一方面,同一運輸方式的運輸路線分為不同的運輸區段,而完成這一運輸過程必須經過若干運輸區段、由不同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完成;另一方面,運輸關系要求特定的貨物運輸從起點到終點具有連續性、不能中斷、不可分割的特性。
我國《合同法》第313條規定,“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結合本案事實,通過審查分析,應當認定在本案中原告與二被告之間形成了相繼運輸合同關系,原告某機械制造公司為該合同關系中的托運人,被告某物流公司為該合同關系中的訂立合同的承運人,被告蔣某為該合同關系中的區段承運人。原告某機械制造公司有權向與其訂立合同的承運人被告某物流公司主張全程運輸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有權向損失發生明確的區段承運人被告蔣某主張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物流公司辯稱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顯然是錯誤的,被告蔣某辯稱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被告某物流公司、被告蔣某二者之間有特別約定的,可另行處理,但不得對抗原告某機械制造公司作為托運人權利的行使。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某物流公司之間,被告物流公司與被告蔣某之間,均建立了合同關系,且符合運輸合同的構成要件,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同時,被告某物流公司、被告蔣某二者針對原告而言,針對共同完成將原告機床運送到廣州而言,三者之間又是關聯的,因為作為被告蔣某在接受被告某物流公司轉讓的托運業務時,就明知托運貨物的貨主、貨物內容、托運目的地等事項;作為被告某物流公司對這項托運業務內容的明知,也是不言而喻的。
遂判令物流公司賠償原告貨物損失人民幣5萬元,被告蔣某對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ysht/ysjdal/950.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