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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單上雖然已載有“未保價的物品按資費的5倍賠償”的條款,但這個條款是快遞公司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符合準免責條款的性質。該條款顯失公平,故此該條款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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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未依法開具發票的行為,屬于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對象范圍,參與該行為的主體之間存在不平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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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則應該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是說承運人沒有過錯也應對旅客受到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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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航班上猝死,航空公司已經盡到了積極救助的義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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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定旅客運輸合同的承運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時,不管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承運人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均應對旅客的傷亡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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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田某在沒有營運資質的情況下從事駕駛三輪車運輸貨物工作,經常為林某送貨。2012年5月12日田某用三輪車為林某送一個四邊鋁合金門框及包框線條、發泡膠到梅某家中。田某在送貨過程中受傷,并于下午五時多在小區門口被林某的妻子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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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僅憑收貨單能否證明運輸合同成立? 【案情】 原告王某經朋友介紹與被告陳某相識,雙方口頭約定由原告王某自帶工程運輸車輛,以每立方米20元的單價,從某石場運輸碎石到某工程項目工地,經該工地管理人員驗收合格過磅退皮后出具過磅單給原告王某為據。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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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黃某與樊某兩人均在某工地上班,因此黃某經常讓樊某無償搭乘其摩托車一同前去工地。2012年12月27日黃某又無償搭乘著樊某駕駛自己的摩托車,在去工地的路上遇邱某駕駛一輛超載的輕型自卸貨車同向行駛,因黃某駕駛機動車在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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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贖單已提貨的情況下,導致了某公司不能向真正的美國買方主張權利,給某公司造成了損失,損失與某快遞公司的過錯具有因果關系,所以某快遞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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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承運方責權不但是運貨,還應當對貨物的清點負有責任,且交付予承運人之后,須把收條交回原告,其作為合同的特殊約定。被告的行為不但與其承擔的義務抵觸,同時違反了合同特殊約定,因此被告所謂的行使留置權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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