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0月不滿六周歲的兒童金某隨其祖母到某商場選購商品。當金某隨祖母乘自動扶梯從三樓下至二樓時,因其塑料涼鞋被自動扶梯下口的梳齒板卡住,導致右足被絞傷。經法醫(yī)鑒定為:傷殘程度為十級。
因協(xié)商無果,金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至法院,要求該商場賠償各項費用8萬余元。商場辯稱:金某系在自動扶梯上玩耍,右足插入自動扶梯梳齒板致傷。致傷原因是金某家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我公司投入使用的自動扶梯是合格的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的爭議焦點有以下:1、商城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金某的監(jiān)護人是否應承擔責任?下面筆者圍繞這兩個爭議焦點作簡單分析:
1、商城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金某遂祖母來商場購物,接受了被告商場所提供的服務,金某是消費者?!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肚謾嘭熑畏ā返?7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金某軟底泡沫塑料涼鞋被自動扶梯下口梳齒板卡住,導致右足被絞傷,表明自動扶梯存在安全隱患,但商場對此沒有任何的明示標志,這是完全有悖于經營者應負保證消費安全義務的要求。金某腳被絞傷,雖屬偶然,但和商場的不加管理(而不僅僅是疏忽管理的問題)的過錯行為卻有著直接因果關系。商場未履行應盡的義務,就應對因此發(fā)生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2、原告金某的監(jiān)護人應否承擔責任?
法律規(guī)定:未成年人或者說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負有法定監(jiān)護義。但對此不能理解為法定監(jiān)護人對被監(jiān)護人所受的任何不能預見的傷害都要承擔責任。被監(jiān)護人受到了傷害,不能僅僅以脫管就認定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而應以監(jiān)護人當時的監(jiān)護職責能否履行且實際上是否怠于行使來認定。服務場所提供的自動扶梯為所有消費者服務,其安全性能應屬可靠,不應對任何消費者人身及財產構成危險。被告應當對其所設的自動扶梯負有安全保障責任。因此,不能把被告未盡的義務解釋為監(jiān)護人未盡到注意義務,讓監(jiān)護人自負一定的責任從而減輕被告的責任,也即在原、被告消費服務法律關系中,并不發(fā)生被告和原告監(jiān)護人混合責任的問題,被告商城應在消費法律關系中承擔起自己全部義務。
【審判】
法院認為:商場作為經營者,在其經營的場所設置的自動扶梯,應當保證消費者可以安全通行。造成金某損傷的主要原因是該自動扶梯質量有問題,存在安全隱患。因此,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商場應對本案損害負主要責任,金某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等費用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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