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更多]
-
債務人乙應就自己沒有收到借款這一事實承擔一部分舉證責任,如果乙無法提供任何證據,敗訴風險將由乙承擔。
...[更多]
-
追償權利的行使范圍僅限于代為合法履行義務而墊付的必要費用。
...[更多]
-
《還款協議書》是屬于重新設立的債權債務協議,已經涵蓋了原借條的債權債務,原借條不再具有債權憑證效力,債權人不能依據不具債權憑證效力的原借條要求債務人及擔保人承擔還款及擔保義務。
...[更多]
-
本案的借款本金為8.8萬元。理由是江某提前支付周某三個月利息,其實際得到的借款本金少于雙方約定的數額,其實質是借款本金的減少,屬于本金扣除行為。
...[更多]
-
本案應屬于合同解釋問題,本案中“3%元”的表述根據合同目的、交易習慣及符號意思完全可以推定出其就是“百分之三”的意思,其表達效果應視為等同于“3%”的表達效果。故應支持原告關于利息的主張。
...[更多]
-
出借人應對借貸合同關系的成立、借款支付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更多]
-
《土地登記辦法》第四十四條“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之抵押權變更登記 ”,可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之申請人為主債
...[更多]
-
銀行與應某、房產公司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締約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履行。
...[更多]
-
“轉條”行為是一種新的民間借貸行為,利息轉為本金后可再計算利息,形成新的民間借貸行為,只要借款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樣的行為就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